文件名称 | 2019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9-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8月13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8-13 09:22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19]12号 |
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
安康市汉滨区张佳红面皮店(张佳红) |
张佳红 |
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 |
1.没收违法所得93.60元,2.对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整。罚没款合计5093.6元。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处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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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19]13号 |
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案 |
代娟(安康市汉滨区高井三友食府) |
代娟 |
未按规定贮存食品 |
警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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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汉)市监处字〔2019〕01-504号 |
销售不合样产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穗美特防水材料经销部 |
刘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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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抽检不合格商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第二款监督抽检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没收14桶标识为“建都”牌的不合格防水涂料。 2、处人民币2340元罚款上缴国库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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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汉)市监处字〔2019〕27号 |
擅自销售地面卫星接收设施 |
汉滨区杰瑞家电批发部 |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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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有用于地面卫星接收的设施的高频头244盒,解码器46盒 |
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没收高频头244盒,解码器46盒2、处27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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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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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汉)市监处字〔2019〕01-28号 |
擅自销售地面卫星接收设施 |
安康市汉滨区川陕电器商行 |
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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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有用于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高频头437盒,解码器6盒,接收专用锅10个 |
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没收高频头437盒,解码器6盒,接收专用锅10个2、处2700元处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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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汉)市监处字〔2019〕01-104号 |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
陕西睿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龙酒店分公司 |
刘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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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550ml南宫山泉,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责令改正并警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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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汉)市监刑移字〔2019〕01-410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及无中文标签的红酒案 |
陈勇 |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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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12瓶贵州茅台酒、30瓶五粮液、18瓶国窖1573、6瓶剑南春、6瓶52度泸州老窖、1瓶38度泸州老窖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6瓶BIN3892014酒无中文标识 |
移送公安。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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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汉)市监刑移字〔2019〕01-411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周通圆 |
周通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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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53度贵州茅台酒、52度五粮液、52度国窖1573、52度剑南春、52度百年泸州老窖30年、52度百年泸州老窖60年、45度五粮春、53度汾酒30年、53度汾酒20年等白酒共计862瓶为假冒酒。 |
移送公安。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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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汉)市监处字〔2019〕14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汉滨区吴轩商行 |
吴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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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为西凤华山论剑10年的5瓶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没收侵权商品,2、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予以罚款。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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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汉)市监处字〔2019〕16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安康市汉滨区鑫泰商行 |
高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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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6瓶52度500ml的五粮液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没收侵权商品,2、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予以罚款。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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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汉)市监处字〔2019〕20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汉滨区仁轩商行 |
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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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12瓶45度500ml西凤六年陈酿、5瓶45度500ml西凤华山论剑十年陈酿为假冒酒。 |
1、没收侵权商品,2、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予以罚款。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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