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9-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7月25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7-25 09:19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汉滨市监处编字【2019】15号 |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一案 |
刘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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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7日,我局工作人员按工作交办单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事人正从事活鱼、水产零售经营活动,店内有电子秤一台,该秤自2017年使用至今,未按照规定定期申请检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款,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对其使用计量器具在依法检定合格前停止使用; 2、处1000元人民币罚款,上缴国库。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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