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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qzfqzfb/2019-0001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19-06-08 09:03 发布文号: 汉政发〔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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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联动机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


汉政发〔201914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联动机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汉滨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联动机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安政发〔20197号)精神,结合汉滨实际,现就建立联动机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战略意义,严格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加大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不断深入推进受损生态资源修复工作,坚决依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美丽富裕和谐新汉滨提供坚强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力推进、立见成效,成立汉滨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长:范传斌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王    区政府副区长

胡海东  区检察院检察长

  员:郭仲勇  市城管局汉滨分局局长

杨佑金  区林业局局长

李忠安  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局长

李德朝  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局长

王功江  区住建局局长

刘天保  区水利局局长

王贵锋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胜林  区交通局局长

李运武  区卫健局局长

张晓红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黄立志  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党委委员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强兼任,区检察院民行部部长宋成虎任副主任并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区检察院召集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住建、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卫健、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下同),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污染防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互相沟通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专项工作。对于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明确,指导和推动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提议临时

召集专题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参会人员范围。

(二)建立日常沟通联络机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确定 1 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文件传输、信息交换、沟通协调、重大案件通报等具体工作,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精神,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三)建立专项监督检察机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汉滨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涉污染防治的检察监督,认真落实中、省检察机关开展的专项监督活动,依法办理涉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案件,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

(四)建立联合开展专项活动机制。区检察院与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活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对本地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五)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根据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信息和监测数据,以及环保督察等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信息;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及时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刑案件,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已办涉污染防治刑事犯罪、公益诉讼等案件信息和数据信息。在污染防治领域,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六)建立配合调查取证机制。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不得干扰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调查取证、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各行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协助配合,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建立诉前圆桌会议机制。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依法履职,但有明确的履职意愿和履职方案,检察机关可在提起诉讼前与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召开诉前圆桌会议,共同分析研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八)建立诉前程序及时反馈机制。检察机关对于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部门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形,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九)建立重大舆情通报机制。对于涉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

及检察公益诉讼的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各有关方面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办案中发现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十)建立督办督导机制。上级检察机关和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对有重大影响、执法办案阻力大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对重点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和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挂牌督办、派员督导等方式,上下一体共同分析论证,帮助下级解决困难、排除阻力,确保办案质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污染防治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对于发现的辖区污染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严格执法、高效执法,采取有力措施,修复受损生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将污染防治工作抓牢抓实,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形成工作合力。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全力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各方联络员要随时互通信息,代表所在单位开展好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区直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部门务必于615日前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上报区检察院(联系人:宋成虎,电话:13509153636QQ410671235)。

(三)注重宣传引导。检察机关和各相关部门对工作中有特

色有亮点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要及时提炼总结,要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污染防治法治宣传,提升民众的环保意识,推动形成人人呵护青山绿水、珍惜净土蓝天的良好社会氛围。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6







抄送: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