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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qzfqzfb/2019-0001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19-04-05 08:57 发布文号: 汉政发〔2019〕7号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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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滨区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汉政发〔20197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滨区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

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9年38

汉滨区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促进文艺精品创作,加强文艺人才培养,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实现全区文艺创作奖励扶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全区社会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中共陕西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25号),参照《安康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奖励扶持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滨区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提高文艺创作质量,激发文艺创作活力。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20万元资金,作为汉滨区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专项资金,重点奖励和扶持突出汉滨地域特色、体现汉水文化精神、反映汉滨重大题材、提升汉滨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文艺精品。


第二章   组 


第四条  成立汉滨区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明办、区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区文联等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负责文学艺术作品创作政府奖奖励和扶持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文学类、舞台艺术及广播影视类、造型艺术类三个专业评审专家库,各专业评审专家库人数不得少于10人,专家库成员由省、市内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权威、德艺双馨的专家学者组成。每届由评委会办公室随机抽取该届评奖类别专家5名,负责申报项目和作品的评选工作,作品评选时均隐去作者姓名、只对作品编号。

第六条 凡参与年度文学创作政府奖申报项目的创作、编导、表演、辅导的人员,不得作为该门类专业评审组成员参加评审。遇到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性评审结论的,评委会办公室应提前通知相关评审专家予以回避,回避后,不足名额由评委会办公室从评奖类别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替补。


第三章   申 


第七条 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的申报,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区文联按评委会要求负责组织。申报者须填写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汉滨区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申报表》,并同时提交证明与作品、作者相关的材料(如出版物、剧本、影像资料、照片、演出证明、评论文章、获奖证书等)。

第八条  申报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的作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国家部委、中国文联下属各协会及各协会的核心期刊、党报党刊和省级厅局、陕西省文联下属各协会核心期刊的文艺奖项;获得国家或省级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作品;已经在中、省广播电视台播放或上映的广播影视作品;参加市级以上公开演出、获得较好社会影响的大戏或整台综艺节目;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发表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各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艺专著、作品集;公开出版或在国家部委、省级厅局、文联下属各协会举办的展出获奖的美术、书画、摄影及工艺美术等造型艺术作品;在市级以上举办个人书画、摄影等展览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艺术作品;在区级以上媒体刊发的文学作品或在全区范围内公开展演的舞台影视类、造型艺术类,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原创文艺作品。

第九条  申报汉滨区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扶持项目,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按评委会要求负责组织。申报者须填写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汉滨区文学艺术政府奖扶持项目申报表》。汉滨区文学艺术政府奖扶持项目范围为:汉滨区辖区内文学艺术创作人员或区外以汉滨区重大现实题材或历史题材创作的长篇文学著作、影视剧本、舞台剧目、大型综艺节目,及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等或其它艺术作品。

第十条  申报汉滨区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扶持的项目,申报者须如实填写扶持作品创作题材和体裁,创作的基本思路和计划,对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预测与评估,并载明创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申请资助金额,项目负责人、经费管理者和主创人员情况。多人合作的作品由主创人员提出申请,所有参与人员签字认证。

第十一条  汉滨区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评选按文学类、舞台艺术及广播影视类、造型艺术类三个类别依次进行,每个类别奖励、扶持评选周期为三年。参评作品不得重复申报。其中文学类包括:诗歌、散文、小说、通讯、报告文学、民间文学、地方文化研究、文艺理论等长篇著作或作品集;舞台艺术及广播影视类包括:戏剧、小品、曲艺、音乐、舞蹈、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微电影、纪录片、动画片等作品;造型艺术类包括:美术、书法、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作品。

影视戏曲中的音乐、美术、舞美设计等作品不得另行独立申报舞台艺术类、造型艺术类相关奖项;因故没有投拍、上演但公开发表、出版的戏剧、广播剧、电影、电视剧剧本,可独立申报相关门类的编剧奖(但不能在投拍、上演后再重复申报同类奖项)。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二条  申报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的参评作品必须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文学艺术作品,评奖的参照标准为:

(一)一等奖:必须在国家核心文艺期刊、出版社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出版、展览、演出、播出的,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原创文艺作品;

(二)二等奖:必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表、演出、展览、播放,在全省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原创文艺作品;

(三)三等奖:必须在市级以上报刊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展览、播放,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高艺术品位的原创文艺作品;

(四)提名奖:必须在区级以上报刊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展览、播放,受到群众广泛好评,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原创文艺作品。

第十三条  申报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列入省、市、区文艺创作规划,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文艺项目;

(二)反映重大现实题材或汉滨历史题材的文艺项目;

(三)获准参加省级、国家级文学艺术创作大赛,并获得省级和中央宣传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下属各协会批准扶持,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艺项目;

(四)申报单位或作者具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具体的运作计划和项目实施主体,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基本条件;

(五)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汉滨户籍或最近两年在汉滨连续居住(特约或委托实施的文化精品项目不受此限制),具有主持承担和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实施的素质和能力。影视剧创作生产项目须由项目拍摄(制作)单位提出申报,且拍摄(制作)单位是在汉滨注册的法人单位;

(六)申请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申请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项目权益所有者。


第五章   评 


第十四条  评奖工作实行两级评审制,专业评审组初评后,写出评审意见,由评委会进行终评。所有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各专业评审组事先制定相关门类扶持和奖励评选细则,经评委签字认可后,再按照评选细则对作品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终评,终评会必须有超过评委总数4/5的评委参加。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2/3数为有效。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指标和名额控制,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各门类该届奖项允许空缺处理。

第十八条  评选获奖的文艺作品、获扶持的文艺创作项目将通过区级媒体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汉滨区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每个门类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提名奖10名,一等奖奖励人民币10000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6000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3000元;提名奖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二十条  汉滨区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扶持项目,每一届安排50000元资金扶持35部重大现实题材作品。

(一)扶持额度

长篇文艺著作(以报告文学、小说、通讯为主,含散文集、杂文集、地方文化研究集)每部10000元;

戏剧、广播剧、影视剧剧本每部10000元;大型剧目、电影、微电影、电视剧(含动漫影视)每部20000元;

专题美术、书法、摄影集每部10000元;

音乐组曲、大型舞蹈作品每件10000元;

其它作品酌情确定。

(二)管理实施

凡入选扶持计划的文学艺术创作项目,主创人员需与评委会办公室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兑现扶持。未按合同约定标准完成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设立特别奖。对获得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新闻出版局广电总局、中国文联及所属协会常设的全国性文艺奖项和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按照类别给予奖励:影视剧(含动漫影视)、纪录片、微电影、大型舞台剧目奖励10000元;长篇文学著作奖励6000元;其它艺术作品奖励3000元。同时,对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在我区文学艺术创作和地域文化研究方面出版有专著、贡献突出、年龄六十周岁以上的老文艺工作者,在首届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设立特别贡献奖10名,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元。该奖项奖励人员由评委会办公室提名,由评委会确定。

第七章   纪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如发现申请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应取消该次评奖资格,并提出严肃批评;对已获奖者,通过适当途径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报作者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自行解决;对引起法律纠纷的,由申请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文学艺术创作扶持项目,可允许项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未完成予以撤销,并责令退还全部扶持经费。该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次的项目资助。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如发现评审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应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并纠正所评结果。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本办法的文学艺术作品,有关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汉滨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五年期满后自行废止,重新制定。

附件


汉滨区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任:赵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主任:缪红艳    区政府副区长          

  员:罗延军    区委办主任            

王义清    区政府办主任          

刘怀斌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  拓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永宏    区委党校副校长        

              李朝华    区发改局局长          

              晏长荣    区财政局局长          

              喻      区教体局局长          

              李运武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玉桥    区民政局局长          

              王贵锋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佰智    区人社局局长     

              杨晓明    区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局长

              李爱龙    区科技局局长          

              李森乾    区科协主席            

              邓向红    区文联主席            

禹纪富    区红十字会会长      

何春华    区妇联主席            

      团区委副书记         

              蒋典军    区文化馆馆长          

汉滨区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王拓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