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恒口镇(恒口试验区、恒口示范区)行政执法权限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9-0001 | 公开目录: | 区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发〔2019〕4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1月2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1-28 08:54 |
汉政发〔2019〕4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恒口镇(恒口试验区、恒口示范区)行政执法权限的通知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恒口镇(恒口试验区、恒口示范区)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安编发〔2017〕35号)要求,中共恒口示范区工作委员会、恒口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均由汉滨区委、区政府派驻机构上划为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并按“镇区一体、各有侧重,主体合法、权责一致,精简效能、运转协调”原则,综合设置内设行政机构 11 个、直属事业单位 3 个。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恒口镇(恒口试验区、恒口示
范区)(以下简称恒口示范区)相关事宜决策部署,明确恒口示范区行政权力和责任执法权限,推进恒口示范区又好又快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之日起,在恒口示范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区保密局、档案局、编办,区发改局(粮食、物价)、国土分局、教体局、科技局、经贸局(行办)、民政局、民宗局、司法局、审计局、水利局、财政局、统计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路政、运政、海事)、环保局、信访局、农业局(畜牧、农技、农机、农经)、安监局、人社局(养老经办中心、社保经办中心)、住建局、文广旅游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盐务局)、城管局、移民局、征安办,区气象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的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移交由恒口示范区有关部门行使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权限。同时,权责清单一并移交,权责清单以市、区政府在陕西省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统一发布平台发布事项为准。
汉滨区所属部门单位不再对恒口示范区行政范围内移交事项的权限和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执法事项、法律文书等档案资料及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区级各执法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与恒口镇(恒口试验区、恒口示范区)对口部门签订委托执法文书和移交协议清单。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执法事项委托书》(参考样式)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
附件
行政委托事项委托书
(参考样式)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向中国(陕西)自由经贸试验区和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项行政管理事项,依法委托给××实施。特签订本委托协议: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 ... ...(按照权责清单罗列事项委托)
二、法律责任
(一)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以内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管理事项;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管理事项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期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事项;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管理事项;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4.建立“一口受理、并联审批”工作机制,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5.受委托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由委托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三、委托期限
从签订委托书之日开始。
四、其他事项
1.受委托单位权限在委托期限、委托区域内有效。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区职转办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