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上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张滩法庭在县河镇红升社区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安康农商银行与刘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此案件系涉贫案件,该庭受理后高度重视,承办法官立即带人前往被告人家,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告知刘某某及时与其子刘某联系,尽快回来到原告处办理还款相关手续,但事与愿违,直到开庭,被告人刘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某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件。
被告人刘某某家庭系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6月3日,享受扶贫政策,申请办理扶贫小额贴息贷款,当天与原告安康农商银行签定了《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万元,期限为3年。原告农商银行向被告刘某提供的账户转款5万元。2019年6月,该笔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人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将被告人诉至汉滨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该案承办法官考虑被告刘某某年事已高的实际情况,决定将该案作为巡回审理案件办理,9月16日到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开庭,并邀请了该镇司法所、村委会社区干部及当地十余名群众进行了庭审旁听。使群众充分认识到政府贴息借款应当按照其所签定的借款合同,按时履行约定的相应义务。
“扶贫贷款不是‘救济款’,必须按期还款。希望广大贫困户享受到扶贫小额贷款以及贷款贴息的政策红利后,树牢诚信意识,履行还款义务”承办法官黄福建在庭审结束后讲到。
据悉,近年来,汉滨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工作,做到“涉贫”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在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同时保护国家扶贫资金安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