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的通告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9-0001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19〕100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5月0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5-08 10:49 |
汉政字〔2019〕100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可燃物是指农作物秸秆、落叶和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三、严厉查处露天焚烧行为,凡违反规定露天焚烧,情节严重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焚烧秸秆、垃圾、落叶、杂草等可燃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听劝阻或阻碍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12369,欢迎社会监督。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