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9-0001 | 公开目录: | 区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19〕73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4月0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4-02 09:17 |
汉政字〔2019〕73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严厉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一)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售、利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
(五)禁止宾馆、饭店、酒店、农家乐等餐饮企业违法收购、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六)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七)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八)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无证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入区境。
(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自觉抵制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鼓励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线索一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五、本通知禁猎区、禁猎期按陕林安发〔2016〕205号文件执行,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110,3211176
汉滨区区林业局:3206624,3206630
汉滨区区农业农村局:3212622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111872
安康市汉滨区森林公安分局:3208993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