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2018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9-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10月1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10-10 09:17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安汉)市监处字罚【2018】01-256号 |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蜀都响串串火锅店 |
姚忠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以5000元罚款。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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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汉)市监处字罚【2018】01-257号 |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d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壹杯茶饮品店 |
朱 猛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以3000元罚款。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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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汉)市监处字[2018]01-258号 |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茶仙坊饮品店 |
王慎谦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以3000元罚款。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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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汉)市监处字[2018]01-260号 |
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冉立荣商行 |
冉立荣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依据《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18.4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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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汉)市监处字[2018]01-261号 |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鑫源副食批发部 |
罗善纪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25.5元。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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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汉)市监处字[2018]01-262号 |
涉嫌经营超限 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开心副食干菜批发部 |
刘开贵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经营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没收违 法所得30.8元。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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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汉)市监处字[2018]01-263号 |
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人人乐食品批发部 |
赵正菊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817.5元并处以2000元罚款。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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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汉)市监食罚[2018]01-205号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张三传统纯粮酒坊 |
张赐斌 |
生产、销售的甜杆酒氰化物超标 |
1.没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705元;3.罚款20000元;4.责令停产停业。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处罚。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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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汉)市监食罚[2018]01-212号 |
蒸面调料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案 |
安康市汉滨区小朱蒸面店 |
徐恒桥 |
蒸面调料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罂粟壳) |
移送汉滨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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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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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汉)市监食罚[2018]01-210号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陕西民生佳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佳乐安康巴山店 |
邓卫强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1.没收违法所得85.68元,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罚。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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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汉)市监食罚[2018]01-211号 |
经营标签与其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安康分公司 |
徐 健 |
经营标签与其内容不符的食品 |
没收违法所得476.8元,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笔三十六条处罚。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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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汉)市监食罚[2018]01-209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康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东大街店 |
周世梅 |
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土豆粉) |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5000元,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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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汉)市监食罚[2018]01-204号 |
经营标签与其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利鸿干货批发部 |
张 静 |
经营标签与其内容不符的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 |
1.没收标签与其内容不符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724.5元;3.罚款3000元。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处罚。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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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汉)市监食罚[2018]01-202号 |
经营标签与其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史记冻品批发部 |
张祖焱 |
经营标签与其内容不符的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 |
1.没收标签与其内容不符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1295元;3.罚款10000元;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处罚。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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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汉)市监食罚2018]01-203 |
经营标签与其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朱家干货店 |
张小琴 |
经营标签与其内容不符的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 |
1.没收标签与其内容不符的食品;2.罚款3000元;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处罚。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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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安汉)市监处字罚【2018】01-319号 |
十堰市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巴山东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十堰市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巴山东路店 |
吴军军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1.罚款1000.00元。违反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八 条第 一 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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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汉)市监处字罚【2018】01-321号 |
陕西省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解放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陕西省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解放路店 |
尹欧群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1.罚款1000.00元。违反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八 条第 一 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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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安汉)市监处字罚【2018】01-320号 |
化士杰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
化士杰 |
化士杰 |
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共9种 |
没收未经许可经营的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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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安汉)市监处字罚【2018】01-318号 |
安康家园妇产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和劣药案 |
安康家园妇产医院 |
黄堂来 |
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和劣药 |
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劣药;2、罚款5000.00元。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用)》第十二条的规定。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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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安汉)市监处字罚【2018】01-316号 |
安康华西妇产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
安康华西妇产医院 |
林向阳 |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
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2、罚款4000.00元。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用)》第十二条的规定。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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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安汉)市监处字[2018]01-1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郭枫(汉阴特产) |
郭枫 |
经营的“鲁兴富硒茵陈茶”外包装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过期;未标注硒含量;标签、说明书标识“护肝利胆”字样。“金丝皇菊”生产商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生产。 |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鲁兴富硒茵陈茶”、“金丝皇菊”;2、对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处3000元的罚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食品类)(试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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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安汉)市监处字[2018]01-2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赵运全 |
赵运全 |
经营的“奶油梅肉”(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检出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硫酸计)为10.6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油梅肉”;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油梅肉”的违法所得153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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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安汉)市监处字[2018]01-3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永强商行 |
徐先金 |
经营的“拖肥椰果饮料”(生产日期2018年5月2日)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拖肥椰果饮料”;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拖肥椰果饮料”的违法所得140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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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汉)市监处字[2018]01-4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周老五副食商行 |
周明军 |
经营的棒棒鸡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棒棒鸡”的违法所得210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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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安汉)市监食罚﹝201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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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与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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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角烟酒商行 |
王超 |
经营假冒白酒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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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安汉)市监食罚﹝2018﹞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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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与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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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榕川菜馆 |
周榕川 |
经营假冒保健酒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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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安汉)市监食罚﹝2018﹞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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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与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陈宗学超市 |
陈宗学 |
经假冒保健酒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
十五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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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安汉)市监食罚﹝2017﹞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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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与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双成川菜馆 |
明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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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冒保健酒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
十五日内 法院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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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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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安汉)市监食罚﹝2017﹞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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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与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影视批零商行 |
王丽 |
经营假冒保健酒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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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内 法院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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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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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安汉)市监食罚﹝2017﹞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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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与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黄永娥餐馆 |
黄永娥 |
经营假冒保健酒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
十五日内 法院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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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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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安汉)市监食罚﹝2017﹞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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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与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久久商行 |
黄玲 |
经营假冒保健酒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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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内 法院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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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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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安汉)市监食罚﹝2017﹞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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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与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金泰快捷宾馆 |
李善连 |
经营假冒保健酒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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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内 法院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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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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