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养殖场使用泔水喂猪的通告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8-0001 | 公开目录: | 区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18〕247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12月2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12-21 08:21 |
汉政字〔2018〕247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禁止养殖场使用泔水喂猪的通告
为了彻底阻断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链条,确保防控措施扎实有效推进,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和《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防控非洲猪瘟禁止泔水喂猪的通知》(陕牧发〔2018〕10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禁止使用泔水喂猪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所有养殖场(养殖户)一律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畜禽。
二、中心城区范围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产生的泔水由城管部门指导、中心城区以外的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产生的泔水由住建部门指导,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不得向任何畜禽养殖场(养殖户)提供。
三、收集泔水进行集中处理的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收集处理台账,严禁收集的泔水流向畜禽养殖环节。
四、各镇办要压实属地管理职责,严格管控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门店所产生的泔水,禁止流向养殖环节。夯实村级责任,严控红白喜事所产生的泔水用于畜禽养殖。
五、区市场监管、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加强源头管控,严厉查处向各养殖场(养殖户)私自提供泔水的餐饮企业、门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和流动饮食摊贩,坚决打击偷运泔水行为。
六、各镇办要对本辖区内的养殖场(养殖户)认真排查,摸清使用泔水喂猪养殖户底数,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的要求,采用强制措施,逐场逐户拆除泔水处理设施,收缴运输工具。
七、对不听劝阻,仍使用泔水喂猪,诱发非洲猪瘟疫情或因此造成疫情传播蔓延的养殖场(养殖户),不享受扑杀补助、不享受产业支持政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
八、为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群众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广大群众发现私拉偷运泔水行为及使用泔水喂猪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
区农业局:0915—3200392 区住建局:0915-3213114
区城管局:0915—8178109 区市场监管局:0915-2111872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