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生猪及其制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告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8-0001 | 公开目录: | 区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18〕246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12月2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12-21 08:20 |
汉政字〔2018〕246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生猪及其制品
调运监管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坚决杜绝非洲猪瘟疫情流入我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和《陕西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的紧急通知》(陕防指办发〔2018〕15号)要求,现就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生猪及其制品调运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安康市辖区以外任何地方的生猪进入汉滨区,禁止非洲猪瘟疫情省份猪肉产品和省内西安市、神木市猪肉制品进入汉滨区。
二、从省外非洲猪瘟疫情相邻省份和疫情解封省份向我区调入的经检疫合格猪肉产品的,调运前必须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各省授权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
三、省内除西安市、神木市以外的其他市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产品可以调入我区,但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并同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授权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
四、安康市范围内其他各县经检疫合格的生猪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调入我区:
1.生猪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要求,并取得备案手续;
2.调运路线途径可查(GPS运行轨迹),到达调入地后须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经“落地隔离监管”合格。
五、安康市内其他各县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产品可以调入我区。
六、我区经检疫合格的生猪可以调往安康市其他各县区,但不得调出安康市;我区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产品不能调出本省,可调往省内其他地市,但须提前获得调入地的批准许可。
七、跨省市调运符合农业农村部调运规定的猪肉制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未持有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的,由相关部门实施劝返。违规调运无动物检疫证明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疫情省份和疫情省相邻省份的生猪、途经发生疫情市县的生猪或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疫情省份限制调运区域生猪及其产品的,由农业部门依法扣押,立即无害化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视全国及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形势适时解除。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