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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滨区大河新型节能环保建材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文件名称 关于汉滨区大河新型节能环保建材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索引号 hbqzfqzfb/2018-0001 公开目录: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国土资汉分字[2018]483号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12-03 08:29

 

安国土资汉分字[2018]483号

 

 

关于汉滨区大河新型节能环保建材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安康市汉滨区金康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办理安康市汉滨区金康建材有限公司汉滨区大河新型节能环保建材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拟建汉滨区大河新型节能环保建材厂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议书经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确认,项目代码:2018-600902-10-03-053350。项目拟选址位于汉滨区大河镇大河社区;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依据《汉滨区大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符合相关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应控制在0.3878公顷之内,土地利用现状农用地0.3878公顷(其中耕地0.2234公顷,不占用基本农田)。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本着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并按照《陕西省建设用地定额标准(2015版)》规定,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按照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工程总投资概(预)算中,委托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负责补充耕地。切实做到占补平衡。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将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及失地农民社保等费用纳入工程总预算,确保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三年,即从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

六、本预审意见不作为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接文后,请尽快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项目批准后,并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

                               2018年11月22日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