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公路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8-0001 | 公开目录: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安国土资汉分字[2018]352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12月0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12-03 08:26 |
安国土资汉分字[2018]352号
关于公路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安康市福滩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办理公路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拟建公路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该项目经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确认,项目代码:2018-610902-42-03-028482。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该项目拟选址位于汉滨区吉河镇福滩村;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符合《汉滨区吉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应控制在0.0827公顷之内,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0.0827公顷(采矿用地0.0827公顷)。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本着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并按照《陕西省建设用地定额标准(2015版)》规定,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按照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工程总投资概(预)算中,委托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负责补充耕地。切实做到占补平衡。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将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及失地农民社保等费用纳入工程总预算,确保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三年,即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
六、本预审意见不作为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接文后,请尽快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项目批准后,并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
2018年9月11日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