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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qzfqzfb/2018-0001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18-11-28 16:17 发布文号: 汉政发〔2018〕12号 有效期五年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汉政发〔2018〕12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此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旨在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的对象是在汉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即:辖区内所有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8年。按照“在地统计”原则,以社区和村民委员会为准划分普查小区。2018年9-11月,普查员已完成单位清查摸底;2019年1-4月,普查员到每个普查小区进行普查登记。

四、按时、如实地提供普查数据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各被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积极配合、支持参与普查工作,按照本次普查要求,如实提供所需资料,按时填报普查表格,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五、各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普查取得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资料,仅限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任何单位不得作为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和证据。

六、在普查过程中,被普查单位或个人如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数据,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如发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汉滨区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一经查实,严肃追责。

举报电话汉滨区经普办(0915-818120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7日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抄送:市政府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委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市驻区各单位。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