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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生态环境保护11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生态环境保护11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18-000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8〕170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9-29 08:17


 

 

 

汉政办发〔2018〕170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生态环境保护11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汉滨区生态环境保护 11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

汉滨区生态环境保护11项专项整治

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秦岭生态环境整治为契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重点检查,全面整治”和属地管理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各类环境问题,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青山、碧水、蓝天、净土”保卫战,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矿山开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砖厂“冒黑烟”、建筑工地扬尘、烟花爆竹燃放、餐饮油烟、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固体废物、“散乱污”企业、水源地环境卫生、环保联合执法 11 项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三、责任分工

本次11项专项整治行动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区国土分局牵头负责矿山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区水利局牵头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燃放专项整治,区城管局牵头负责餐饮油烟专项整治,区农业局牵头负责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专项整治,区经贸局牵头负责“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区创建办牵头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区环保局牵头负责砖厂“冒黑烟”专项整治、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的牵头组织实施。各牵头部门和属地镇办主要负责人是11项专项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有关部门、镇办要明确1名领导和至少1 名工作人员,负责专项整治行动衔接协调、信息报送、工作总结,930日前将联系人名单(附件14)报区环保督察办(联系人:汪琴  电话3213566)

四、时间安排

2018年9月13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其中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烟花爆竹燃放专项整治行动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31 日。总体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9月15日前)

制定各项整治行动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在电视广播、网站、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营造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氛围,争取广大群众支持、参与和监督。

(二)问题排查阶段(9月16日--9月30日)

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大排查,重点排查辖区内开山采石采矿、饮用水源地、建筑工地扬尘、乱放烟花爆竹、砖厂“冒黑烟”、垃圾秸秆焚烧、餐饮油烟、固体废物、企业“散乱污”、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等违法排污、破环生态环境问题,摸清底子,建立整改任务清单。

(三)整改处理阶段(10月1日--12月20日)

针对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别是生态环保问题屡查屡犯、拒不整改的,媒体、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各牵头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日程表和“作战图”,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强化保障落实措施,认真扎实整改,务求取得实效。

(四)巩固提高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

各牵头部门围绕建立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长效机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形成工作报告,按时报送。区政府督查室、区环保督察办要对突出问题整改、整治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镇办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成立工作专班,认真开展排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整治合力,扎实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强化督查考核。区政府督查室、区环保督察办要将 11 项专项整治行动列入重点督查督办内容,适时开展巡查检查,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的及时通报、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区纪委监委进行追责处理。

(三)按时报送信息。生态环境保护 11 项专项整治行动严格实行月报制度,各相关部门、镇办每月21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区级牵头部门进行汇总;各牵头部门每月23日前将整治进展情况上报市级牵头部门(模板见附件12、13),同时抄送区环保督察办。整治行动结束以后,各牵头部门要形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区环保督察办,由区环保督察办汇总后报区政府。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镇办要加大生态环保宣传力度,切实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促进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1.汉滨区矿山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汉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3.汉滨区砖厂“冒黑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4.汉滨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5.汉滨区烟花爆竹燃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6.汉滨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7.汉滨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8.汉滨区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9.汉滨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10.汉滨区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11.汉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行

动方案

12.汉滨区XX专项整治2018年X月份进展情况(模板)

13.汉滨区XX专项整治2018年X月份进展情况清单

14.汉滨区专项整治行动联系人名单

附件 1

 

汉滨区矿山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区矿山管理,着力解决因矿产勘查开发引发的突出环境问题,制定矿山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执行《汉滨区矿产资源规划(2016 年—2020 年)》,以矿权数量逐步减少、有序退出为目标,建立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规模开采、安全生产、绿色发展、严格监管的长效机制。从现在起,全区范围内矿权数量只减不增,铁路、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直观坡面可视范围不得进行任何矿山开采活动,各类禁采区、自然保护区内的矿山企业要限期退出或关闭,进一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面貌。

二、整治任务

(一)现有金属矿山(金、铜、铁、铅锌、汞、钼、钒等),以退出为主。凡资源储量接近枯竭、综合利用率低的矿山,引导其退出并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予以关闭;虽有资源储量,但开采方式不合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的,立即进行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有资源储量,能做到采选分离、边生产边治理矿山环境的,要提升环保标准。

(二)现有采石类矿山、页岩砖厂,以整合压缩改造提升为主,要坚决减少此类矿山的数量。对年生产规模10万吨以下的采石企业和年生产规模在 2000 万块(或 5 万吨)以下的页岩砖全部制定整治方案,在未完成产能提升前,全部停产限期整改,不能完成整改的有计划关闭,到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保留的石料和页岩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开采。

(三)现有其他非金属矿山,除保留部分矿种(如重晶石、石煤、水泥用灰岩、石英矿、叶腊石等)外,以退出为主。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予以关闭。

(四)现有探矿权,以退出为主。现勘查阶段为普查的探矿权,延续时均应提高到详查阶段。详查工作到期后,提交详查报告。资源储量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在发改部门产业负面清单的可转为采矿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注销。

三、责任分工

(一)区国土分局负责矿山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牵头组织,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和矿权在有效期内的矿山在勘查开采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未按期完成中省环保督察及省委专项执法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矿山;取缔关闭不能完成整改的各类违法违规采石、采矿企业,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督促矿山企业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二)区水利局负责查处河道违法开采行为及矿权在有效期内的矿山在水土保持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区环保局负责查处矿权在有效期内的矿山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全区页岩砖厂的日常监管和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四)区安监局负责对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查处矿山涉及安全问题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五)区林业局负责对林地保护利用的日常监管和对违法破坏林地资源行为的查处。

(六)区经贸局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七)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矿山在火工材料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维持整治过程中的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妨碍整治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各镇办负责做好辖区矿山环境问题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的配合保障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办、各责任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办、亲自协调、亲自落实,进一步强化措施、夯实责任、集中力量、加快整治,务必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二)坚持依法整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对排查不彻底、查处不到位、整治进度慢的,通报批评,并约谈辖区负责人;对情节严重、对全区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程序进行问责。

(三)按时报送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期间,各责任单位要确定联络人员,每月21日前向区国土分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国土分局每月 23 日前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市国土局、区环保督察办。

 

 

 

 

 

 

 

 

 

 

 

 

 

 

附件 2

 

汉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确保群众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省市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确保饮用水水质为目标,重点排查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紧盯水源地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和农业及生活面源污染等环境问题,强化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管理防控措施,彻底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内容

根据《安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重点整治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督察反馈问题以及生态环境部督察反馈的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25个环境问题(见附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保护区划定。按照法定程序划定或调整水源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标识设立。依法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健全规范风险防控及应急能力建设;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设置隔离防护措施;在穿越保护区的道路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制定一、二级保护区内居民搬迁方案,重点整治入河排污口、采沙采石、工业企业、旅游餐饮、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

三、工作责任

(一)区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水源地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排污行为,加强对水源地上游干支流沿线排污企业监管;在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识设施;依法对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查处;做好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预警和情况通报;完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水源地上下游饮用水环境风险综合防控和协同处置制度,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防范和,妥善应对饮用水突发事件。

(二)区住建局负责马坡岭、许家台、红土岭水源地取水点污染源排查和整治,加大城市备用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水源地取水点及水厂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和保护区内居民搬迁方案,依法查处保护区内违章建筑。

(三)区交通局负责对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县乡村道、船舶、码头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进行监管;依法清理和取缔保护区内停靠的船舶、临时码头;对水源地保护区内汽修行业进行审批监管;在县乡村道过境水源地路段设置水源地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措施,在桥梁设置标志牌、事故导流槽及应急池。

(四)区水利局负责依法打击水源地保护区内河道违法采沙、吸沙、电鱼、毒鱼行为,对盗采和非法捕捞行为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依法处理水源保护区河道洗车和乱堆乱倒行为。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注销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经营项目的营业证照,对拒不履行继续经营的,按照无证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做好二级保护区内经营行为规范处置工作,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许可新的经营项目,重点整治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旅游餐饮。

(六)区交警大队负责对过境水源地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安全监管。

(七)区经贸局负责对水源地保护区内加油站审批监管,督促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和双层罐改造建设。

(八)区安监局负责对保护区周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危

化品企业和油气管道、涉危化学品码头、尾矿库等重点领域进行安全监管。

(九)区农业局负责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种养业的监管,依法取缔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场,杜绝保护区内发展养殖业;严格限制使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督促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规范化管理,杜绝农田含化肥、农药生产废水直排水源地。

(十)区卫计局负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检测,并通报有关部门;对水源地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进行监管,严禁直排和就地处置。

(十一)“两控”办负责水源地保护区两违建设的巡查监管,依法整治一二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

(十二)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保障执法部门开展水源地保护执法工作,依法打击暴力抗法、干扰公务及破坏水源地保护设施、危害公共饮水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三)区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退耕还林项目支持,依法打击保护区内乱砍滥伐,破坏水源涵养植被等违法行为。

(十四)安康供电公司高新支公司负责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经营项目供电审批把关,依法对违法经营行为断电。

(十五)区国土分局负责清理取缔保护区范围内河道以外私挖乱采、违规用地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六)区城管局负责对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城市规划区)

内乱堆乱倒建筑垃圾进行查处,依法关停取缔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洗车点。

(十七)建民办、江北办、吉河镇、谭坝镇负责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牵头组织对水源地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闭取缔;对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限期整改规范,逾期未整改或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依法关闭;对水源地保护区垃圾污水进行清理整治,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夯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及镇办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水源地保护工作重大意义,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一把手负总责、失职追责”的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层层压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监督问责,以严的标准、实的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切实把水源地治好、管好、保护好。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迅速开展问题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加大宣传发动。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各相关镇办要采取会议、发放宣传单、刷写固定标语、宣传车进村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水源地保护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政策。认真做好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水源地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公布具体范围及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区新闻中心要通过电视报纸、新闻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宣传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执法整治。各相关部门及镇办要严格按照方案中明确的职责任务要求,迅速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和执法活动,重点对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环境突出问题进行大清查、大整治,务必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彻底消除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同时要举一反三,严防问题反弹。

(四)及时报送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期间,各责任单位要确定联络人员,每月21日前向区水利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水利局每月23日前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市水利局、区环保督察办。

 


附件2(附表)

生态环境部水源地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清单

序号

案件

序号

水源地

名称

保护区类型

问题类型

问题具体情况

整改要求

责任部门

1

2163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一级

其他问题

在水源地马坡岭取水口对面红莲村一带,一二级水源地保护区边界未设立标志牌,部分界桩失。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规定》HJ/T433-2008)设立标志牌。

区环保局

2

2169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一级

其他问题

从月河大桥往上游方向至一二级水源保护区交界处,未发现一处饮用水源地标志牌。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规定》HJ/T433-2008)设立标志牌。

区环保局

3

2174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一级

排污口

在月河大桥下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发现一生活污水排放口,沿岸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饮用水源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污水排放口进行取缔或将污水接入市政管网。

环保局、建民办

4

2159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一级

其他问题

一级保护区内发现有一处洗沙场及洗沙设备一套,现场未见废水处理设施,检查时未见开工作业,附近配有一小型取沙码头,码头位于水源保护区内。

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处罚,关闭取缔,并对违规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区国土分局

5

2160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一级

其他问题

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发现有采砂船一艘及小型打渔船一批停靠江边,现场未见采砂及打渔作业。另岸边有一约5平方米的生活垃圾堆放点,未见有效的收集储存措施。

区水利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对采砂船及打渔船进行查处并拖离一二级保护区;建民办负责解决垃圾堆放点问题,立即清理,另行选址集中收运。

区水利局、建民办

6

2161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一级

生活面源污染

保护区内有一约30平方米的分散垃圾堆放点,内有油漆桶若干,垃圾堆放点无任何收集储存措施。

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清理,并另行选址集中收运。

建民办

7

2162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一级

排污口

在水源地马坡岭取水口对面一级保护区内有部分生活污水未纳入附近污水提升泵站处理,污水直接通过雨污合流排水渠排入一级保护区内。

按照有关规定,对生 活 污 水 进 行 收集,并纳入提升泵站处理,杜绝污水直排。

建民办

8

2166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一级

旅游餐饮

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存在一家正常营业的“江畔鱼庄”农家乐餐饮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一级保护区内责令关闭或取缔,吊销营业执照;对二级保护区内规范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

9

2167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一级

其他问题

在月河大桥至上游一二级水源保护区交汇处发现有九艘采砂船,其中两艘采砂船正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作业,采砂废水直排河内,河沙运往岸边大棚种植基地附近两处小型采砂码头堆放进行装运。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查处,取缔采砂码头,对盗采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区水利局

10

2168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二级

其他问题

在月河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存在一座岸边挖沙场地,有开工作业痕迹,检查时现场无作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对挖沙堆沙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作业点进行清理,恢复原貌。

区水利局

11

2170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一级

其他问题

在月河大桥上游岸边有三处建筑及工业垃圾堆放点。

立即清理。

建民办

12

2171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二级

工业企业

在二级保护区内发现有一“天源砖厂”存在,检查时正在生产,现场企业无法提供环评等相关审批资料;废气处理设施未见正常运行,废气在线监控无法正常连线。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区环保局

13

2172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一级

工业企业

在一级保护区内发现一家“嘉鸿断桥塑钢门窗厂”,未见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现场废料随意堆放,检查时企业无法提供环评等相关手续资料,现场未见生产运作。

按照法律法规责令拆除或关闭。

区环保局牵头、市场监管局、建民办

14

2173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二级

农业面源污染

在月河二级水源保护区流域有见一大型蔬菜种植基地,现场未见废水收集处理及循环使用设施,废水直接排入月河。据当地人员解释沟渠中排水为喷灌后多余的水流出汇集而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督导保护区大型蔬菜基地整改工作,建设农田废水收集利用设施 ,杜绝农田含化肥、农药生产废水直排水源地。

区农业局

15

2175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二级

工业企业

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发现一家挖土洗沙项目,现场工人正在作业,检查时未见废水收集治理设施,废水通过水沟直接排入二级水源地。

核实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拆除或关闭,并对违规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区水利局

16

2176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一级

旅游餐饮

在S207省道沿途一级水源保护区发现一家餐饮业:世鑫生态鱼庄;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发现五家餐饮业,分另为:江富楼渔庄、瀛涯渔业渔庄、瀛湖农庄、天城农庄、汉水人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一级保护区内责令关闭或取缔,吊销营业执照;对二级保护区内规范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

17

2177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一级

其他问题

在马坡岭及许家台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沿江两岸共发现有8处挖沙堆沙作业点未进行清除。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对挖沙堆沙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作业点进行清理,恢复原貌。

区水利局

18

2178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二级

其他问题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发现一家汽车维修站沿江而建,现场废机油罐等随意丢弃在沿江护坡上,地面未设油污废水收集导流槽,地面油污随雨水直接排入汉江。

按照法律法规责令拆除或关闭。

区交通局

19

2179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二级

其他问题

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发现一“吉河加油站”,加油站依吉河而建,现场据加油站负责人反映,该站的地下油罐未完成双层罐改造,仍沿用之前的单层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双层罐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责令搬迁。

区经贸局

20

2180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二级

其他问题

从吉河口至上游吉河镇二级水源保护区边界,沿途共有四家餐饮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关闭或取缔,吊销营业执照。

区市场监管局

21

2181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一级

其他问题

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发现一家“通城汽修”汽车维修站,现在检查发现油桶等露天堆放,大部分场地无硬底化,污水直接通过地面下渗或随地面沟渠汇入汉江。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拆除或者关闭

区交通局

22

2182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一级

其他问题

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发现一家无名汽车维修站,现在检查发现废弃机油瓶等随意堆放,地面污水直接随雨水汇入汉江,且此处离马坡岭水源地取水口较近。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拆除或者关闭

区交通局

23

2183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二级

其他问题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发现一家“众友”汽车维修站,现场发现废油桶等露天堆放,雨污水直接通过地面流入汇入汉江。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拆除或者关闭。

区交通局

24

2185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二级

其他问题

在二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发现一处抽沙洗沙场,有抽沙船、挖掘机等设备,未见作业人员,无任何污染物处理设施,洗沙废水直排至月河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取缔,对作业点进行清理,恢复原貌。

区国土局

25

2186

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二级

农业面源污染

在二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月河岸边有一处“月河口观光采摘园”大棚种植基地,农业灌溉污水经收集渠收集后直接通过涵洞排入月河,现场未见收集池及污水处理设施。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规定做好风险防控应急措施。

区农业局

 


附件 3

 

汉滨区砖厂“冒黑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铁腕治霾工作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砖厂达标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砖厂“冒黑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实现全区22家页岩砖厂“四有一达标”设施稳定运行,排放持续稳定达标;以关闭、拆窑、厂区平整修复为标准,实现全区粘土砖厂“清零”,严防复工生产。

二、整治任务及分工

(一)深入实施页岩砖厂“四有一达标”治理。区环保局负责页岩砖厂日常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砖厂在线监测设施、视频监控、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2018年9月30日前,对不能持续稳定达标排放的页岩砖厂,一律停产整改;对整改无效的,报请区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二)全面完成粘土砖厂拆除任务。区国土分局牵头,各镇办负责,以关闭、拆窑、厂区平整修复为目标,于2018 年9月30日前,组织开展对全区粘土砖厂整治进行“回头看”,防止复工生产。

(三)加强执法检查。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区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局、国土分局配合,开展为期2个月的抽查检查和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对拒不整改、继续违法生产“冒黑烟”的,由区环保局依法依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和移送司法机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各责任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办、亲自协调、亲自落实,进一步强化措施、夯实责任、集中力量、加快整治,务必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二)加大督察督办。各相关执法部门要认真开展巡查执法和专项督查,运用好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工作法”,切实加大砖厂“冒黑烟”工作督查督办力度,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三)按时报送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期间,各责任单位要确定联络人员,每月21日前向区环保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环保局每月23日前前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市环保局、区环保督察办。

 

 

 

 

附件4

 

汉滨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铁腕治霾有关部署要求,有效遏制和治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制定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落实扬尘治理防治6个100%措施,加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扬尘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二、整治任务

(一)督促各施工工地严格执行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要求。

(二)落实工地门口道路硬化,对暂无条件实施的,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平整、坚实、洁净、无扬尘;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和沉淀池,保持车辆出入清洁,杜绝出工地的车辆污染路面和城市环境。

(三)督促各施工现场封闭施工,在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2.0米,主要路段不低于2.5米的实体砌筑围墙或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轻型彩钢板等新型围挡;房屋建筑工程随工程进度使用国家规定的密目安全网封闭施工,密目安全网封闭严密、牢固、平整、清洁,封闭高度保持高出操作层1.5米。

(四)督促各施工现场在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进行封闭作业,在堆放、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时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风力四级以上天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严禁从建筑物内外抛垃圾。

(五)督促各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严密封闭,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运输散体材料等车辆做好冲洗、全遮蔽、清洁等工作,不得污染城市道路,渣土车冲洗不到位的,坚决禁止驶出工地。

(六)督促各建设工地对暂时不能运出的土方,采取集中堆放、压实、淋湿、覆盖或种植草皮等有效措施,减少泥土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清扫施工现场时(特别是路面及场地)应洒水压尘,避免清扫引起的扬尘。

(七)督促各工地及时清洗清理工地脚手架、防护架及安全网上的建筑尘土、垃圾、废弃物;在拆除安全网前应先行淋湿,再行拆除,防止刮风扬尘和工作扬尘。

(八)督促落实各领域建设施工扬尘防治应急响应,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全面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三、职责分工

(一)区住建局负责区管建筑工地落实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和“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措施的监督管理,加强城市建成区区属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对落实扬尘管控措施不力的施工工地上限处罚,并在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进行曝光,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二)区征收办负责棚改拆迁工地执行《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落实“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措施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渣土清理清运,做好拆迁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区城管局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科学调度执法力量,做好城区路段全天候执法巡查管控和重点施工区域值守工作,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道路抛洒及取土点周边扬尘污染防治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

(四)区交通局负责区管公路工程施工工地、过境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

(五)区水利局负责防洪堤防等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

(六)各镇办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各类工地扬尘污染的防治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办、亲自协调、亲自落实,进一步强化措施、夯实责任、集中力量、加快整治,务必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二)加大督查督办。各相关执法部门要认真开展巡查执法和专项督查,运用好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工作法”,切实加大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工作督查督办力度,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三)按时报送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期间,各责任单位要确定联络人员,每月21日前向区住建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住建局每月23日前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市住建局、区环保督察办。

 

 

 

 

 

 

 

 

 

 

 

 

 

附件5

 

汉滨区烟花爆竹燃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有效预防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和空气质量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烟花爆竹燃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以“严排查、打非法、强管控、重宣传、保平安”为主题,积极引导市民保护环境,减少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通过开展整治工作,加强日常执法监管,着力解决全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问题。

    二、整治任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外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燃放公安局、安监部门允许品种、规格以外的烟花爆竹行为;在市区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成立烟花爆竹燃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汉滨公安分局党委委员、东城派出所所长黄立志任组长,汉滨公安分局治安、城管公安、指挥中心、各派出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汉滨分局城管公安大队,由陈玉平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工作。

四、任务分工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全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总体安排部署,具体由治安大队负责全面加强烟花爆竹销售企业的运输、储存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收缴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由各派出所负责切实履行本辖区内禁放工作职责,加大查禁整治力度,对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快速出警,查清地点,找到责任人,依法处理;禁放区域内派出所要立即与本辖区的酒店、宾馆和农家乐签订责任承诺书落实“谁经营、谁负责”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燃放行为;限制燃放区域的相关派出所,加大规范燃放宣传,对在禁止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发生的违法燃放行为予以查处。城管公安大队负责重点整治城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燃放行为,固定专人专车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宣传、巡逻,形成整治行动强大的舆论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汉滨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城管公安大队和各派出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到户明白卡、发布通告、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引导市民保护环境、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为整治行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二)严格执法。对发生在辖区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严格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从重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查处。

   (三)长效管理。各部门要强化与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联动,由安监、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燃放行为,全面提升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水平。辖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问题突出的,管理责任不落实,打击整治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配合。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110指令的此类警情必须第一时间出警查处,不得推诿扯皮。

本次烟花爆竹燃放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于2019年3月31日结束,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期间,各派出所于每月21日前向城管公安大队(联系人:王雨  电话19909156031)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如有重大情况、重要信息随时上报。城管公安大队每月23日前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市公安局、区环保督察办。

 

 

 

附件6

 

汉滨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餐饮油烟管控,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定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省、市铁腕治霾工作部署和加强城市饮食业单位油烟污染治理有关要求,坚持“属地管理、行业负责、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治理,推动中心城区餐饮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以安康中心城区油烟问题突出的大、中型(150平方米以上)餐饮单位和露天烧烤为重点,全面开展集中整治;对小型(150平方米以下)餐饮单位分类分步推进整治。

三、责任分工

(一)区城管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餐饮油烟综合整治工作;对餐饮单位出店占道经营烧烤行为依法处置,对无门店流动占道烧烤摊点依法予以取缔。

(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各餐饮单位使用清洁燃料、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并正常运行,确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对未使用清洁燃料、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或油烟净化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餐饮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强制关停。

(三)区环保局负责对油烟监测不达标的餐饮单位依法处置。

(四)城区四办负责辖区疏导点(早夜市场)及管辖范围内的出店经营治理、露天烧烤取缔和日常规范化管理。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专项整治期间的执法环境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办、亲自协调、亲自落实,进一步强化措施、夯实责任、集中力量、加快整治,务必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二)加大督查督办。各相关执法部门要认真开展巡查执法和专项督察,运用好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工作法”,切实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工作督查督办力度,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三)按时报送信息。专项整治期间,各责任单位要确定责任领导和联络人员,每月21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区城管局汇总,重大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城管局每月23日前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市城管局、区环保督察办。

 

 

附件7

 

汉滨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切实做好中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绿色有机循环理念,推进农业农村清洁生产,加大养殖场排污整治,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开展农业废弃物回收与利用,实现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有效治理,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农业生态文明程度不断提高。

二、整治重点

(一)加大禁养区养殖场清理整治力度

1.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取缔工作成果,加强巡查工作,防止死灰复燃(各有关镇办负责)。

2.对于排查出的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抓紧制定退养计划,加快实施退养(各有关镇办负责)。

(二)整治畜禽养殖场违法排放问题

1.集中开展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治理排查,建立台账(区农业局、各镇办负责)。

2.全面实施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各镇办负责)。

3.实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信息化管理制度(区农业局、各镇办负责)。

4.强化执法管理,责成存在污染问题的养殖场尽快解决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问题,对整改无望的一律关停(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各镇办负责)。

(三)全面禁止秸秆焚烧

1.按照《汉滨区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体系,实施网格化管理,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各镇办负责)。

2.把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列入镇办年度考核(区考核办负责)。

3.加强巡查督查,加强秸秆禁烧作宣传,引导农民自觉禁烧(各镇办、区环保局、区农业局负责)。

4.积极参与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加大秸秆机械还田所需的机具的配置力度,加强技术指导,做好示范推广(区农业局、各镇办负责)。

(四)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

以现代农业园区和种植大户为重点,积极开展化肥减量增效、农药节药控害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肥、缓释肥、水肥一体化和绿色防控等新技术,调整肥药施用结构,减少肥药用量,实现节本增效、提质增效(区农业局、各镇办负责)。

(五)开展农业废弃物回收与利用

在农药废弃物包装物回收试点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扩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回收利用试点,推动建立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等多种回收利用机制,完善农业废弃物回收体系。大力推广使用0.01mm以上加厚地膜,重视可降解地膜的推广使用,督促种养大户对农田中的白色垃圾及商品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与集中处理,减少农业投入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区农业局、各镇办负责)。

(六)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

加强对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力度,强化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查处剧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和流通。做好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指导工作。切实加强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保障环境安全(区农业局、各镇办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办、各责任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办、亲自协调、亲自落实,进一步强化措施、夯实责任、集中力量、加快整治,务必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二)严格督查检查。各相关执法部门要认真开展巡查执法和专项督查,运用好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工作法”,切实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督查督办力度,推动解决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三)按时上报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期间,各责任单位要确定联络人员,每月21日前向区农业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农业局每月23日前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市农业局、区环保督察办。

 

附件8

汉滨区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以及中省环保督察“回头看”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整治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重点,全面排查固体废物堆存点位、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依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执法监管水平不断提升。  

二、整治重点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固体废物监管

1.对汉江城区段河道两岸的垃圾进行清理,完善垃圾收集运送设施设备,并设置路障,防止生活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随意沿河道倾倒,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全天候24小时巡查检查,对各种乱倒垃圾的行为依法严肃重处。同时,进一步落实责任,确定专人定期巡查清理,积极探索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区水利局负责)。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各类固体废物堆场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对于历史遗留的固体废物且无法找到责任单位的,限期清理转运到合法合规的贮存场所或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对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科学处置,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各镇办负责)。

(二)加强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建设

1.对汉江干支流沿线的煤矿、非煤矿山和石料加工场等逐点排查,要求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不得擅自倾倒或堆放。对暂时不能利用或不能及时转移的固体废物,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暂存设施、场所,并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废识别标志,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台账至少保存十年。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区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安监、国土及相关镇办配合)。

2.对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于河流、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禁止区域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排放企业、单位及个人进行清理处置(区水利局负责)。

(三)加大医疗废物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污染整治

1.重点对中心城区的医疗单位、镇办卫生院、村卫生室、

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废水收集处置情况以及安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废处置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打击违规倾倒、处置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医疗废物的规范化收集、集中处置率(区卫计局牵头,区环保局、各镇办配合)。

2.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单位的执法检查,严防因安全事故衍发次生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配合)。

(四)加强企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强化对年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0吨以上或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重点企业的环评手续办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环保验收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不得随意堆放、处置、倾倒固体废物,如实在网上申报固体废物信息管理数据,防止因运行或管理不规范造成环境污染;对“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访投诉固体废物环境问题线索进行梳理,建立台账,逐一排查(区环保局负责)。

(五)治理河道污染

加强船舶码头垃圾收集处理和废机油收集处置管理,严厉打击船舶污染等违法行为(区交通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办、各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夯实责任,集中力量、加快整治,务必做到工作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二)加大督察督办。各相关执法部门要认真开展巡查执法和专项督察,运用好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工作法”,切实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三)按时报送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期间,各责任单位要确定联络人员,每月21日前向区环保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环保局每月23日前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市环保局、区环保督察办。

 

 

附件9

 

汉滨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依法依规整治全区“散乱污”工业企业,有效遏制乱排乱放行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对全区范围内“散乱污”工业企业开展环保专项整治,关停取缔一批、整治规范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二、整治内容

(一)依法关闭一批企业。对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工业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无行业许可证的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二)整改规范一批企业。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落实环保、安全等整改措施可以达标的企业,完善手续后,经相关审批部门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三)搬迁入园一批企业。通过对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对符合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搬迁进入五里工业集中区进行生产经营。

三、责任分工

(一)区经贸局负责“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组织。负责协调供电、供水单位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实施断电、断水等强制措施。

(二)区国土分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三)区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保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排放达标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区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资源环境企业;清理、取缔违法违规小化工、小木器、小服装、小加工、小作坊等“五小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核查“散乱污”企业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手续,没有取得相关手续的,依法依规查处。

(六)区安监局负责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取缔或关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办、各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办、亲自协调、亲自落实,进一步强化措施、夯实责任、集中力量、加快整治,务必做到工作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二)加强督察督办。各相关执法部门要认真开展巡查执法和专项督察,运用好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工作法”,切实加大企业“散乱污”整治工作督查督办力度,推动解决环保突出问题。

(三)按时报送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期间,各责任单位要确定联络人员,每月21日前向区经贸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经贸局每月23日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市工信局、区环保督察办。

 

 

 

 

 

 

 

 

 

 

 

 

 

附件10

 

汉滨区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原则,夯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整合执法资源,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增强环境执法合力,及时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以中省环保督察巡查和执法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秦岭生态环保问题整改为重点,举一反三,严厉打击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推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执法内容:重点排查秦岭区域内采矿、采石、采沙、项目建设、旅游开发、尾矿库、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地等方面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环境问题;中省环保督察巡查和执法检查反馈问题(区发改局牵头,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安监局,各镇办配合)。

(二)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以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确保饮用水水质为目标,以排查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为重点,紧盯水源地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和农业及生活面源污染等环境问题,强化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管理防控措施,彻底清理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执法内容:重点对中省环保督察反馈的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保护区划定,边界标识设立,一、二级保护区内居民搬迁、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交通穿越等环境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区水利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创建办、区农业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广旅游局,各镇办配合)。

(三)开展施工工地扬尘污染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要求,严格施工及道路扬尘监管,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执法内容:对全区施工工地贯彻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情况开展检查,确保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出入车辆100%冲洗,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物料堆放100%覆盖(区住建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各镇办配合)。

(四)开展中心城区餐饮油烟整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全面开展中心城区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治理,推动中心城区餐饮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执法内容:重点对中心城区餐饮单位清洁燃料使用情况,油烟净化装置安装运行情况,污染物规范达标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对无门店流动占道经营烧烤摊点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清理取缔(区城管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相关镇办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夯实工作责任。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是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次专项执法整治活动作为解决辖区环境突出问题重要举措,认真组织,确保实效,不走过场,全面覆盖

(二)依法督查检查。各联合执法组要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对督查、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严肃查处,对工作不力,执法不严,有案不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三)按时上报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期间,各牵头责任单位要确定联络人员,每月21日前向区环保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环保局每月23日前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市环保局、区环保督察办。

附件11

 

汉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卫生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推进中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落实中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确保群众饮水安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解决中心城区马坡岭、许家台、红土岭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卫生突出问题,清理清运乱堆物料,加强保护区清扫保洁,完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彻底改变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二、整治范围

江北办水田沟村,建民办红莲村、佘家窑村、忠诚村、月河新村、青春村、徐家沟村、黄石滩村、东山村、红云村、茅坪村,吉河镇马坡岭社区、吉河坝村,谭坝镇松坝社区;汉江一桥上下500米。

    三、整治重点

全面清理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辖区内的垃圾堆、渣土堆,加强道路沿线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落实清扫保洁人员,合理布局垃圾桶等环卫基础设施,做到全天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完善“户清扫、村收集、镇处理”的乡镇生活垃圾运转收集处理体系,建立常态化清扫保洁机制;整治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乱堆乱倒、乱摆乱占、污水乱排、畜禽养殖、各类有污染的生产加工等现象,确保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安全。

四、任务分工

    区创建办: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组织。

区环保局:负责对水源地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排污行为查处,加强对水源地上游干支流沿线排污企业监管;在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识设施;做好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预警和情况通报;完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水源地上下游饮用水环境风险综合防控和协同处置制度,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防范和妥善应对饮用水突发事件。

区城管局:负责对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建筑垃圾进行查处。

汉滨公路段:负责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内公路卫生保洁,清理边沟污泥、杂草。

区水利局:负责做好汉江一桥上下500米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禁止在汉江周边放牛及乱搭棚罩,整治水源地保护区内河道沟渠环境卫生、河道采砂、游泳垂钓,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内河道环境卫生日常保洁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规范水源地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活动,取缔非法养殖现象。

区卫计局:负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检测监管;对水源地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进行监管,严禁直排和就地处置;对水源地保护区的旱厕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按相关要求改造达标。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注销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经营项目的营业证照,对拒不履行继续经营的,按照无证照经营行为予以依法取缔;做好二级保护区内经营行为规范处置工作,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许可新的经营项目。

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保障执法部门开展水源地保护执法工作,依法打击暴力抗法、干扰公务及破坏水源地保护设施、危害公共饮水安全的违法行为。

区环保督察办: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及镇办水源地保护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建民办、江北办、吉河镇、谭坝镇:主要负责对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对洗衣活动进行教育引导;落实水源地保护区内清扫保洁,督促门店、住户落实垃圾定点投放,动员辖区村组村民开展整治活动,清理乱堆乱放杂物垃圾等,落实保洁人员工作经费;对水源地保护区垃圾污水进行清理整治,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办、亲自协调、亲自落实,进一步强化措施、夯实责任、集中力量、加快整治,务必做到工作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二)加强宣传动员。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是清洁城镇,美化乡村,得民心、顺民意的民生工程。各相关部门及镇办要采取召开会议、发放宣传单、刷写固定标语、宣传车进村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卫生治理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政策;广泛发动群众,激发群众主人翁意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整治行动,营造共建共管氛围,共创美好城市和乡村环境。

(三)加大整治力度。各单位要迅速行动,组建整治队伍,集中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卫生突出问题。逐村、逐户、逐点位拦网式开展水源地垃圾清理,不留死角死面,确保反馈问题整改到位。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及镇办要落实监管人员,夯实网格化管理监管模式,第一时间发现,迅速报告并及时解决问题,相关镇办在9月底前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落实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合理布局垃圾桶等环卫基础设施,做到全天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建立考核机制及资金筹措办法;完善“户清扫、村收集、镇处理”的乡镇生活垃圾运转收集处理体系。清扫保洁人员工资、垃圾收集及清运等经费,采取“村民收一点、镇办筹一点、政府补一点” ,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

(五)强化督查考核。各相关部门及镇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集中力量,通力合作,狠抓落实。对问题突出的,区创建办采取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和兜底措施进行治理。同时,区创建办进行全程跟踪督办,严格落实“一单六制督查工作机制”(一单即三色单,六制即台账制、交办制、销号制、通报制、曝光制、问责制)。

(六)按时上报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期间,各责任单位每月21日前向区创建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联系电话0915—2113970),重大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创建办每月23日前向区环保督察办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2

 

汉滨区XX专项整治2018年X月份进展情况

(模板)

 

一、专项整治行动总体情况

1、本月安排部署和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先后召开X次会议研究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区级领导及单位主要领导先后X次深入现场检查调研、批示、协调推动……等工作情况。

2、开展巡查执法X次,发现问题X个,交办X项,督查X次,约谈X人次,移交追责X项,受理群众投诉X项,查处群众投诉X项,问题整治到位X个……等情况。

二、整治任务进展情况(对照专项行动方案的总体目标和整治任务,看总体目标是否实现,并逐项汇总整治任务进展情况)

(一)

(二)

(三)

三、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附件13

汉滨区XX专项整治2018年X月份进展情况

 

整治任务

排查总数

发现问题数和交办数

督查次数

约谈数(人次)

移交追责数

受理群众咨询数和投诉数

问题整治到位数(排查发现问题整治到位X项,群众咨询答复X项,群众投诉查出到位X项)

 

 

 

 

 

 

 

 

 

 

附件14

专项整治行动联系人名单

 

单位(公章):

 

姓  名

职务

联系电话

QQ号

备注

分管领导

 

 

 

 

 

工作人员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