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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争取项目资金考核 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争取项目资金考核 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18-000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8〕157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9-10 14:24


汉政办发〔2018〕157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争取项目资金考核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汉滨区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汉滨区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奖励办法

 

为调动各部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汉滨区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争取项目资金的部门均列为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各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从中省市争取到位的各类无偿建设资金和财政一般转补资金。

三、考核基数认定及奖惩标准

2017年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资金总额作为2018年的考核基数,以后年份以此类推。

    (一)奖励。以当年实际争取到位的项目资金作为考核依据,对超出上年基数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5%给予奖励;对首次争取到项目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凡完成上年度核准基数的,在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分中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再加0.1分。对首次争取项目资金的部门,每争取500万元,加0.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二)惩戒。除政策因素外,当年争取到位项目资金未达到上年基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当年争取到位项目资金低于上年基数60%的,单位班子其他成员年终考核均不得评优;当年争取到位项目资金低于上年基数50%的,单位不得申请解决财政专项资金,并按一定比例扣减工作经费。凡未完成上年度核准基数的,每减少500万元,在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分中减0.1分,减分最高不超过2分。

(三)对争取项目资金有功的人员,经区政府审核认定后,报区委作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程序及结果运用

次年一季度前,由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争取的项目资金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奖惩标准计算出相关部门的奖励资金和加减分,最终报区政府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分别抄送区委组织部和区考核办,作为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依据。

五、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及项目前期费用。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汉政办发〔2017〕99号文件自行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