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监督,十天高速公路一路桥下堆放的大量易燃物品被及时清理,安全隐患迅速消除。
近年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坚持突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四个重点”,主动在辖区巡查,注意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巡查中发现,十天高速公路K193-194任家沟大桥下方,一废品回收点在任家沟大桥下任意摆放废旧塑料制品、废旧纸箱、纸袋等易燃物品,侵害了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给高速公路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陕西省公路路政巡查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高速公路应坚持每天全线巡查,按照“四班三运转”的模式,24 小时内对同一路段的巡查应不少于3 次......”等规定,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护高速公路安全。汉滨区检察院立即向路政执法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部门限期履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高速路政大队迅速行动,2日内予以清除治理完毕。
据悉,汉滨区检察院将进一步与高速集团建立检察机关服务国企长效机制,全方位维护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