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8-0001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8〕137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7月3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07-30 11:31 |
汉政办发〔2018〕137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总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淸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8〕23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对全区证明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二)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一研究,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三)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一律取消。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区政府决定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按照“谁使用、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按行业领域、按部门管理归口清理规范, 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亲自抓落实,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的清理结果报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附件表格电子版及纸质版于2018年8月1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无此项内容的单位“零报告”。由区法制办汇总并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逐级上报。区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联系人:何斐、陈雅,电话:0915-3213341;电子邮箱: qfzb0915@163.com)。
三、工作要求
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监管效能。
(一)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公示栏、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的“断档”或“真空”。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立即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三)要加大协作配合工作力度,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内容多、数量大、任务重,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工作方案, 采取有力措施,层层夯实责任,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时间节点,抽调专门股室负责,落实专人开展清理工作,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附件:1.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
事项清理建议表
2.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3.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情况表
4.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情况表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印发
附件1
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 |
清理建议 (取消/保留) |
理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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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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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法律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 )项,保留( )项;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 )项,保留( )项;部委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 )项,保留( )项;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 )项,保留( )项。
附件2
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 |
清理建议 (取消/保留) |
理由 |
实施基本情况 (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 |
相关部门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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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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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 )项,保留( )项。
附件3
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 |
清理情况 (立即取消/年底前取消) |
理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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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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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取消( )项。其中,立即取消( )项,2018年年底前取消( )项。
附件4
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 |
清理情况 (立即取消/年底前取消) |
理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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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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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取消( )项。其中,立即取消( )项,2018年年底前取消(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