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疫苗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切。为消除群众疑虑,确保人身健康和社会稳定,检察长胡海东迅速指示由民行部门牵头,联合侦监部、公诉部,成立“问题疫苗”工作组,分别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汉滨区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了解我区疫苗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情况,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履职情况。
通过座谈、实地检查等方式了解到:
一、汉滨区一类疫苗的采购,均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二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招标,区疾控中心择优采购,疫苗来源渠道合法,使用符合规定。
二、汉滨区卫生防疫部门未采购使用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百白破”疫苗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百白破”疫苗,也未采购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狂犬病”疫苗。其他种类、批次疫苗的使用管理均符合规范。
三、汉滨区卫生防疫部门在工作中履职基本到位,尤其在“疫苗事件”发生后,均积极行动起来,主动进行了自查自纠,及时配合新闻媒体回应了社会关切问题,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局。
在下一步的监督工作中,汉滨区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卫生防疫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相关部门深入各镇办进行疫苗安全排查,合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同时,在执法监督过程中,若发现涉及疫苗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若发现涉及疫苗安全的违法犯罪及监管失职、渎职等情况的,及时向公安、监察委移送线索,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