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农村“三变”改革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8-0001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8〕128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7月1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07-12 09:37 |
汉政办发〔2018〕128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农村“三变”改革产业
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农村“三变”改革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汉滨区农村“三变”改革产业发展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创新实施农村“三变”改革助推脱贫攻坚的工作模式,改革财政资金投入方式,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8年第八次区委常委会会议对“三变”改革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要求以及汉滨区委、区政府《关于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汉发〔2017〕10 号)和汉滨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三变”改革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三变”改革资金)是指中、省、市、区投入“三变”改革的各项扶贫资金(补贴到户、救济、应急类资金除外)、涉农整合资金和苏陕协作扶贫资金等用于支持我区“三变”改革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三变”改革资金量化折股入股的承接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产品加工和资产收益型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经营主体)。
第四条 “三变”改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三权分置”原则:村集体资金所有权、经营主体资金使用权、村集体成员收益权三权分置。
(二)坚持“区级统筹、镇办实施、产(股)权村有、企业使用(实施“拨改投、投转股、股分红”的运行方式)、股权收益相对稳定、农户(贫困户)受益”的原则;
(三)坚持保本分红的原则;
(四)坚持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带动农户(贫困户)增收、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壮大的“三赢”原则;
(五)坚持公告公示公开制度及接受审计和群众监督原则。
第五条 坚持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农村农业设施产权性质的前提下,对“三变”改革资金进行量化折股,作为股权投入新型经营主体,助力农村“三变”改革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式和审批流程
第六条 以“三变”改革资金确权确股为基础,以资金量化折股为重点,以加快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目标,将投入新型经营主体的“三变”改革资金、使用“三变”改革资金购买的农业机具设备和建成投用的农村农业设施,量化为村集体或农民的股权,采取股份合作方式入股新型经营主体;面向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投放的政府性扶贫资金,通过村集体量化折股投入新型经营主体。
第七条 “三变”改革资金使用程序:
(一)自愿申请。新型经营主体申请,填报项目申请表,真实提供企业基本情况、法人代表身份信息、资信证明发展产业和经营状况、帮扶带动贫困户情况、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带动协议》。
(二)集体评议。村(社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表决确定新型经营主体,并与新型经营主体商讨确定股比后,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签字盖章上报镇办。
(三)初审上报。镇(办事处)村对新型经营主体进行甄别初审,镇办主要领导签字后向区财政局、项目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金使用计划。
(四)评审公示。区财政局、项目资金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区“三变”办配合),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五)协议使用。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及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按规定向镇办下达“三变”改革资金(资金计划抄送区“三变”办备案)。村(社区)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新型经营主体签订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协议书后,由镇办负责将资金直接拨付新型经营主体。
第三章 资金使用期限
第八条 “三变”改革资金入股使用期限。
(一)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原则上资金使用期限五年为一个周期。新型经营主体确因客观困难需要续签协议延长周期的,每延长一年股金红利提取率可上调0.2个百分点;
(二)产业前期基本建设类资金:原则上资金使用期限五年为一个周期。新型经营主体确因客观困难需要续签协议延长周期的,每延长一年股金红利提取率可上调0.2个百分点;
(三)产业建设周转类资金:原则上资金使用期限三年为一个周期。新型经营主体确因客观困难需要续签协议延长周期的,每延长一年股金红利提取率可上调0.5个百分点;
由村集体与新型经营主体签订合同,镇办与区“三变”办监管。
第九条 新型经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村集体有权要求退股:
(一)套取或骗取股权资金的;
(二)项目实施进度缓慢,资金管理混乱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骗取、隐匿、侵占、转移、损毁入股国有或集体资产的;
(四)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或连续出现经营亏损以及扯皮推诿、失信耍赖,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
(五)存在不可防控风险情形的。
出现上述情形也可由监管单位依据审计、审查结果,责成村集体收回股金。退出的股金和资产由镇村负责收回,并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确定使用方案。
第十条 新型经营主体要求村集体退股,需双方协商,并报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四章 资金分红
第十一条 2017年10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前,新型经营主体使用“三变”改革资金的按下列比例红利分成:
(一)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每年按照不低于入股资金总额的2%提取股金红利;
(二)用于产业前期基本建设的每年按照不低于入股资金总额的2%提取股金红利;
(三)用于产业建设周转的每年按照不低于入股资金总额的6%提取股金红利。
分红资金作为贫困户的收益,由经营主体整体交付村集体,再由村集体具体分配到户。分配红利资金应考虑优先激励土地入股到新型经营主体、到园区长期务工、同步同业、反租倒包等依靠自身努力脱贫的贫困户。
第十二条 2021年1月1日起,每年的分红资金作为村(社区)集体经济收入,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按照“一事一议”程序使用。
第五章 资金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和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对入股资金资产负监管责任,镇村负主体责任和具体责任。镇办应制定具体管用的资金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投入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资产(股权)的管理,应发挥村监委会作用,可由村(社区)监委会牵头组织村级有关人员成立管理小组进行监管,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经营主体每年年底向资金管理小组和镇(办)财政审计所提供一次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以便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建立“三变”改革资金风险金制度,新型经营主体可从年度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弥补分配收益不足或经营亏损时对项目区域农户和贫困户的补助。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农业特色产业保险,拓展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