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公告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8-0001 | 公开目录: | 区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18〕75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5月1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05-19 08:50 |
汉政字〔2018〕75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公告
2018年5月3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汉滨区2017年度第十四批次集体土地征收(陕南移民搬迁)的批复》(安土批发〔2018〕70号),同意汉滨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共计2.468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汉滨区2017年度第十四批次集体土地征收(陕南移民搬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汉滨区洪山镇石狮村10组集体土地2.4682公顷(具体面积和界畔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凭证,到汉滨区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汉滨区国土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上述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本公告发布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汉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五、本公告发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