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书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8-0001 | 公开目录: | 区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18〕5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1月1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01-11 08:50 |
汉政字〔2018〕5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安康中心城市江北办中渡村棚户区改造建设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汉滨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位于安康中心城市江北办中渡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西起中渡村与江北高中界墙,东至中渡路、北至中渡路进十中老街,南至滨江大道(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四至界限和征收范围以中渡村二组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定点图及测量成果表、中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汉滨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三、实施单位: 汉滨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江北办事处。
四、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五、签约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七、本决定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0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