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8-0001 | 公开目录: | 区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18〕6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7月0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07-09 08:50 |
汉政字〔2018〕6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安康中心城市江北办中渡村棚户区改造建设需要,汉滨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汉政字〔2018〕5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将征收决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安康中心城市江北办中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西起中渡村与江北高中界墙,东至中渡路、北至中渡路进十中老街,南至滨江大道(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四至界限和征收范围以中渡村二组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定点图及测量成果表、中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江北办中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汉政办函〔2016〕110号)执行。
四、征收部门:汉滨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汉滨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江北办事处。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七、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截止:被征收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各单位具体签约时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并在规定时限内腾空房屋,由实施单位组织拆除。
八、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书》(汉政字〔2018〕5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特此公告。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0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