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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董家沟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董家沟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18-000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8〕68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7-09 08:33

 

 

 

 

汉政办发〔201868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董家沟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建民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安康中心城市董家沟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月16日

安康中心城市董家沟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推进董家沟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3〕15 号)及《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调换暂行办法》(安政发〔2011〕7号)、《安康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5〕111 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国家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十九大及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规划引领、依法征收、统筹项目建设,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市政项目建设稳步实施。

(二)工作原则。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鼓励货币化安置为主,异地或就近产权调换安置为辅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及数量

项目东至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西至董家沟路,南至长春路,北至安康大道。拟征收房屋256户,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9.7万㎡。具体以项目改造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汉滨区人民政府为项目房屋征收人。由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组织建民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

市国土局负责片区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二)项目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一证一户。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的认定以市政府安政办发〔2011〕7号文件规定为依据,即以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户口簿登记的在册常住人口为准。

四、土地征收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安政发2009〕15 号)文件规定补偿标准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征收村民住宅房屋采取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即货币现金补偿和自主购房安置两种方式。 

1.货币化安置  

1)货币现金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现金补偿方式的,以安康中心城市董家沟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基准价核算补偿款。董家沟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货币化安置基准价以市棚改办公布的价格为准

2)自主购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房安置方式的,依据安政发〔2011〕7号文件规定补偿标准核算住宅房屋安置面积,并按本方案规定的货币化安置基准价核算成补偿款,补偿款用于选购政府提供的康泰园小区、长岭社区等小区房屋。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300㎡的以上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补偿。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须以不低于人均35㎡的标准用补偿款自主购房进行保底安置(按人口计算人均建筑面积)。被征收人自有的他处住房可抵扣人均35㎡的保底购房面积。

2.产权调换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严格按《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调换暂行办法》(安政发〔2011〕7号)有关产权调换规定执行。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不得同时要求按照货币化政策进行安置,并不得享受货币化安置的有关补贴政策。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以砖混结构为基准,在互补差价后,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在300㎡以内的,按1:1等面积置换;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超过300㎡的,超出部分的面积以房屋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

4)被征收人选择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调换房屋重置价补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调换房屋综合造价补差;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由被征收人按照调换房市场价补交差款。

(二)征收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建(构)筑物按评估方式实行一次性货币现金补偿

1.征收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生产、经营性用房搬迁补助费,依据被征收生产、经营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按照25元/m2标准一次性补助给被征收人(含生产性设备拆装、运输费等);办公用房搬迁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办公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按照20元/m2标准一次性补助给被征收人。

3.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性用房等建(构)筑物征收补偿不享受本方案有关村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奖励政策。

(三)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按照董家沟村控制性规划,新建安置房位于片区改造区域内,同时提供仕府大院小区、康泰园小区、长岭社区等准现房供被征收人选择调换。

(四)产权调换选房及房款结算按下列程序进行

1.领取安置房卡:安置对象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领取“安置房卡”。

2.选房:原则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即先签约先选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3.结算:产权调换安置房建设单位根据“安置房卡”与安置对象、指挥部进行房款结算。

4.交房:凭结算票据等单据领取安置房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五)产权调换安置房产权性质、管理及交房标准

1.安置房为全产权房。安置房办证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房屋维修基金及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征收人负责承担。

2.安置房统一纳入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商业房实行大厅式集中安置,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共同受益。

3.安置房交付标准。供水、供电、排水管网接入市政管网;燃气入户;有线电视、电话入户;防盗门安装到户;框架结构。

4.安置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2)产权明晰;

3)基本达到入住条件。

(六)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其他构筑物等,按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现金补偿。

(七)临时过渡安置费及搬迁补助费

1.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标准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的,每户800元/月;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100-200㎡的,每户1000元/月;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每户1200元/月。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交房之日计算,过渡期为三年,过渡期内临时过渡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逾期过渡费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2倍支付,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现金补偿安置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房安置的,在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按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相应过渡标准,给予被征收人1年临时过渡补助费。

2.搬迁补助费。村(居)民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m2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计发。

(八)相关规定

1.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征收出租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 

2.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按照被征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部门批准核定面积为准。未登记建筑由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及办事处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片区实际情况予以认定被征收房屋面积。

3.对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分别报市征收办和区征安办备案后实施征收。征收前,实施单位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4.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被征收人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以及违法占地建房、违法加层房屋由市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和处理;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未规定使用期限但实际使用年限超过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6.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办公用房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7.被征收人室内水、电、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设施,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3000元/户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2000元/户予以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报停、销户、变更、迁移等手续。

8.征收范围内的广告牌、宣传牌及相关设施由业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供水、供电、通讯、市政、环卫、消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按有关规定执行。

9.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和搬迁期限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应按协议约定执行。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土地、房屋产权证件原件交给征收人,由征收人负责及时衔接市级主管部门注销旧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涉及征收土地单位和村民住户在合法补偿落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11.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签约奖励。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后开始实施入户征收工作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为第一奖励期,按原房屋征收面积给予100元/㎡奖励;在31-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为第二奖励期,按原房屋征收面积给予50元/㎡奖励;61-9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为第三奖励期,按原房屋征收面积给予30元/㎡奖励;超过90日后不予奖励。

2)遵守规划控制规定、且有空闲院落住宅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奖励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再给予奖励,标准如下:被征收房屋为一层的,按每平方米200元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二层的,按每平方米100元奖励;二层以上的不予奖励。

3)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在征收公告确

定的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安政发〔2011〕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按本方案购房安置规定核算成现金予以奖励。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经营性用房奖励,奖励的经营性用房原则上不予现金回购,应作为安置户的长期经营收入来源。

(九)房屋拆除。改造征收区域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由指挥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六、本方案中未作规定的补偿项目及标准,由指挥部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片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实际,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制定相应补偿办法。

 

 

 

 

 

 

 

抄送:区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