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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18-000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8〕46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3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3-15 11:47

 

 

 

 

 

汉政办发〔2018〕46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康市汉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安康市汉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医疗卫生救助

4.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8 群众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科技支撑

6.8 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7.3 奖励和责任

7.4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镇政府、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政府设立汉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由区政府区长任主任,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委宣传部、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监委、财政局、公安分局、安监局、编办、发改局、教体局、科技局、经贸局、司法局、人社局、国土分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广旅游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城管分局、区粮食局、农机局、交警大队、五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手工联社、供销社、人武部、消防大队、总工会、气象局、团区委、妇联、国网安康供电公司高新单位分中心等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安委会

   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区人武部、消防大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2 区安委会办公室

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各镇办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相关专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区安委会有关决定事项。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实行属地为主,根据事发应急等级,区政府、镇政府和办事处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发生事故灾难或已经发生事故灾难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监测点,收集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针对本级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的预警防范措施。

3.2.2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灾难发生。

3.2.3 区直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办事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直相关部门。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4 区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建议区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发生超出镇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2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发生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发生跨区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2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事发地镇办的应急响应

当发生IV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镇政府、办事处应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管领导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2.2 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响应

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等级向区安委会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区安委会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发地的镇办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起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 区直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 区直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将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较大以上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镇政府、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区政府。

4.3.2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灾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区属企业在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区属企业和事发地镇政府、办事处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3.3 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灾难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4.3.4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区政府。

4.3.5 发生在区外、可能对本区境内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灾难,按《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4.3.6 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灾难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按照安康市汉滨区涉外涉侨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实施。

4.3.7 如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报告市安委会或市相关部门的同时,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I级、Ⅱ级、Ⅲ级响应启动后,区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相邻县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区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主管部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1 区直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4.4.2 区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区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协调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必要时,协调区人武部、消防大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镇办、跨领域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安委会或区直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较大的报市安委会决定,影响重大的报省安委会决定,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决定。

4.6 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计局根据镇政府、办事处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开展现场防疫工作。

4.7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8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负责社会治安管理。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镇政府、办事处处置能力时,镇政府、办事处向区政府申请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区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镇政府、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直有关部门。

4.11 信息发布

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当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事故等级权限报批,事发生地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协助市、省、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区政府负责组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区政府、镇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并协助市级相关部门组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救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迅速开展受灾人员及单位的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5.3 后果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调查评估工作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省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区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镇政府、办事处和区安委会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并为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提供必要保障。

6.2 财力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对暂时确有资金困难的单位,由当地政府解决。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用于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处置的补助。

6.3 物资保障

区直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4 通信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镇办安监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较大以上事故灾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应当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区安委会办公室或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为灾难救治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6.7 科技支撑

区政府和各镇应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8 治安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区直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直有关部门备案。

7.2 宣传和培训

7.2.1 宣传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7.2.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奖励和责任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区应急办、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政府办,市安委办。

        区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市驻区各单位。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