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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 人力资源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 人力资源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18-0001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8〕93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04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8-06-04 16:26

                        

 

 

汉政办发〔2018〕93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

人力资源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高效运转,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汉滨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汉滨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购买人力资源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是指全区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从区政府招标采购的劳务派遣公司购买的从事替代性、单位辅助性或临时性的工作服务。(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工)

 第三条 劳务派遣工可从事单位文印、驾驶等的后勤保障类,可从事城镇社区执法管理辅助类和监测统计评估等技术辅助服务类。下列情形不得使用政府劳务派遣工:

1.环卫、保洁、绿化等可由有资质的社会化服务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岗位;

2.单位利用现有资源开办服务于单位职工,签订劳务合同的食堂从业人员;

3.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在盘活现有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本着从紧必须的原则,控制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人数。对因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或时间紧、阶段性工作任务,确需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应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向社会购买服务。区级单位原则上购买技术辅助和执法管理辅助类服务事项,镇办机关一般为后勤保障类或执法辅助类服务事项。

    第五条 劳务派遣工应具有与用工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无违法乱纪记录等,具体条件:

    1.应聘从事技术辅助类岗位的人员,须具有与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的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

    2.应聘从事执法管理辅助类岗位的人员,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应聘从事后勤保障类岗位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六条 劳务派遣工执行企业工资相关规定,月工资不低于我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后勤保障类、执法管理辅助类派遣工的工资标准上限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技术辅助类派遣工工资报酬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上年末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财政预算的80%。

第七条 经审批同意实施的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所需经费,分别由区财政和用工单位分级负责。

   (一)属后勤保障类的,原则上从单位公务费中列支;

   (二)属技术和执法管理辅助类的,可由区财政承担全额补贴或给予一定的用工补贴标准。

    第八条  使用劳务派遣工,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书面申报用工计划。各用工单位根据编制状况、现有在编人员年龄、文化结构等,向区编办递交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申请,申请应说明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理由、岗位条件、职责任务、购买数量、派遣期限等。

   (二)审核批准。区编办会同区人社、财政等部门,结合申报单位现有人力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对提出的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事项进行审核评估,要就用工数量、用工期限、劳务派遣工资格条件、工资报酬标准、资金来源、劳务派遣方式等提出具体评估意见后,报区编委会审定。 

   (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区人社局按照区编委会审定意见,组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载明确派遣工岗位职责、岗位条件、派遣期限和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派遣人员使用与管理、劳务费用结算和支付办法等。派遣服务期限根据工作任务的时效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因专项任务完成周期较长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劳务派遣工招聘。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购买计划和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程序设笔试、面试(技能测试)、体检和政审四个环节。合格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协议》报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用工单位在协议期间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服务期满或服务期间违法、违反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用工费用。对因加班、表彰奖励等,用工单位认为有必要给予的,应交由派遣公司发放,严禁各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支付经济报酬。

第十一条  各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日常考核管理,并按月将其考勤、考核、奖惩情况反馈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区人社局应根据用工单位有关思想政治、技能培训的要求,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工进行每年不少于10天的集中教育培训,有关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工如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先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调解解决。调解无果的,由劳务派遣工或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期限到期或工作任务完成不再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用工单位及时报告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商区编办提出终止用工审查意见后,分别函告劳务派遣公司和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人社局函告意见停止拨付相关费用,杜绝用人单位长期使用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现象。

原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按照“先清理、后完善”的原则进行清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范围的,清理结束后按第八条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  对不按程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情节轻微的,由区财政部门相应核减预算经费,区人社部门停止办理正式工作人员录用和招聘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停止办理其他人员的编制手续;情节较重的,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用工单位在全区通报批评,并由区纪检监察局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抄送: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