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告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8-0001 | 公开目录: | 区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18〕89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04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06-04 16:21 |
汉政字〔2018〕89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严防发生污染,保障水源地水质和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安康中心城区马坡岭、许家台和红土岭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马坡岭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汉江1600米,下游100米河道及月河口上游月河1000米的水域;陆域范围为沿岸长度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沿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各1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上游汉江3000米、下游100米,左右各向江心延伸的全部水域和月河一级水域保护区边界外上游3000米、吉河口上游吉河2000米的水域;陆域为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外沿岸水平距离各200米的陆域,以及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水平距离各200米的陆域。
许家台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汉江1000米,下游700米的河道以及月河口上游月河1000米的水域;陆域范围为沿岸长度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沿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各1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上游汉江3000米、下游100米,左右各向江心延伸的全部水域和月河一级水域保护区边界外上游3000米,吉河口上游吉河2000米的水域;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外沿岸水平距离各200米,以及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水平距离各200米的陆域。
红土岭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东干渠、总干渠共20530米,下游东干渠100米的水域;陆域范围为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东干渠至总干渠段,沿岸纵深为左岸水平距离100米,右岸水平距离50米的陆域,总干渠至黄石滩水库大坝段,沿岸纵深为渠左岸水平距离50米,右岸水平距离1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上游黄石滩水库大坝以上2000米、下游东干渠100米的水域和总干渠至西干渠200米以内的水域;陆域范围为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沿岸纵深为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外东干渠左岸水平距离100米、右岸水平距离50米,西干渠左岸50米、右岸100米,总干渠左岸50米、右岸100米的区域和黄石滩水库二级水域保护区周边山脊线以内的陆域。
二、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工程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必须依法拆除或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任何经营性项目;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必须规范达标运行。
四、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游泳、垂钓、采砂、吸砂、洗车、洗衣、炸鱼、电鱼、毒鱼、非法捕捞等破坏水体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放养禽畜,以及其它破坏水源保护的活动。
五、严禁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六、严厉打击水源地保护区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及水源保护设施等违法行为。
七、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行为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依法从严查处。
八、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2369。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