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汉江安康城区段采砂的通告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7-0538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17〕248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12月2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12-21 14:21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汉江安康城区段采砂的通告
为切实抓好汉江综合整治,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水质达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及参照《安康市江河湖泊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区政府决定,对汉江安康城区段全面禁止采砂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采砂范围,即:东起关庙镇政府所在地汉江断面以上至安康水电站大坝保护区以下河道。
二、在禁采范围内,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采砂、吸砂活动。
三、区水利、环保、交通(海事)、公路(桥梁)、公安等部门以及辖区镇办,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强化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非法采砂、吸砂行为。
四、凡是在禁采范围内从事非法采砂、吸砂活动的,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从严打击;对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权力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政纪和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