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10-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7-0538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12月2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12-21 08:46 |
10-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安汉)市监食罚[2017]087号 |
安康市汉滨区家俊万友水果蔬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家俊万友水果蔬菜超市 |
柯家俊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1.没收上海青违法所得318.4元;2.对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上海青”处6000元罚款。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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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汉)市监食罚[2017]200号 |
帝鑫商行经营与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汉滨区帝鑫商行 |
顾玉龙 彭棒棒 |
经营假冒白酒 |
罚款1380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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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汉)市监食罚[2017]198号 |
子博商行经营与食品标签、说明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汉滨区子博商行 |
段小静 |
经营假冒白酒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处以3000元罚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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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汉)市监药罚[2017]15号 |
汉滨区恒口镇陈家营村卫生室使用假药案 |
汉滨区恒口镇陈家营村卫生室 |
程正强 |
该卫生室使用应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中药饮片 |
1.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及医疗器械;2.处以中药饮片货值2倍的罚款(2296元)。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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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汉)市监药罚[2017]24号 |
汉滨区旺日诊所 |
使用假药案 |
胡甲贵 |
该诊所使用应批准而未经批准即销售的假药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假药;2.处以货值2倍的罚款(3900元)。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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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汉)市监食罚[2017]144号 |
紫东阁餐饮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紫东阁餐饮有限公司 |
汪红侠 |
经营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1.没收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罚款2000元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处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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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汉)市监食罚[2017]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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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麻酒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贰麻酒馆 |
屈润南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罚款3000元整。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处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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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汉)市监食罚[2017]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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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昇商行经营与标签、说明书不符的食品案 |
鹏昇商行 |
余鹏翔 |
经营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 |
1.没收违反经营的“英茂”白砂糖43袋.2.没收“英茂”白砂糖违法所得5950元;3.罚款55000元 整。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处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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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汉)市监食罚[2017]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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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康水产干货行经营与超过保质期和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福康水产干货行 |
钟丽娟 |
经营超过保质期和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 |
1.没收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违法经营的“英茂”白砂糖8斤,2.罚款2000元整。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处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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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汉)市监食罚[2017]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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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海鲜冻品批发部经营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史记海鲜冻品批发部 |
张祖炎 |
经营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 |
1.没收违法经营的“英茂”白砂糖11袋零20斤;2.没收“英茂”白砂糖违法所得3168元;3.罚款5000元整。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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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汉)市监食罚[2017]150号 |
荣鑫酒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荣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刘方雷 |
经营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1.没收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罚款2000元整;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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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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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汉)市监食罚[2017]251号 |
谢娇豆腐小作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
谢娇豆腐小作坊 |
谢娇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黄豆10袋,加工成品内酯豆腐38盒、内酯豆腐外包装盒26件、封口膜4件;2.罚款3000元整;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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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汉)市监药罚[2017]218号 |
汉滨区永林口腔诊所使用无中文标识超过保质期、药品案 |
汉滨区永林口腔诊所 |
邱永林 |
使用无中文标识,超过保质期药品案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及药品;2.罚款5024.5元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管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七十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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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汉)市监药罚[2017]215号 |
陕西筋骨堂药业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利用健康讲座销售保健用品案 |
陕西筋骨堂药业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
毛成华 |
销售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利用健康讲座销售保健用品 |
1罚款10000元。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违反《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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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汉)市监食罚[2017]093号 |
汉滨区鑫辉冻品五里批发部经营无中文标示的进口肉制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鑫辉冻品五里批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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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成斌 |
经营的“阿兰那牛后腿”、“阿兰那牛腱子”、“牛肚”无中文标示,并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
1、没收无中文标示的进口肉制品违法所得4320元;2、没收无中文标示的进口肉制品;3、对经营无中文标示的进口肉制品处50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54320元人民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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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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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先琴蒸面店在蒸面调料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案 |
安康市汉滨区先琴蒸面店 |
王先琴 |
该蒸面店蒸面调料辣子油、五香粉快检显示含有罂粟成份。经省质检院检验(测)其:“辣子油”检出罂粟碱、那可丁、可待因、吗啡成份;“五香粉”检出罂粟碱、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吗啡成份。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处理。 |
移送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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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汉)市监食罚﹝2017﹞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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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福源烟酒商行经营与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洪福源烟酒商行 |
张元广 |
经营假冒白酒 |
罚款3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主动履行 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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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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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安汉)市监食罚﹝2017﹞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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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鼎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与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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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鑫鼎诚商贸有限公司假酒案 |
周汉鼎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
主动履行 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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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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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安汉)市监食罚﹝2017﹞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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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豪商行经营与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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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豪商行 |
杜念念 |
经营假冒白酒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
主动履行 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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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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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安汉)市监食罚﹝2017﹞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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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帝皇烟酒行经营与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富帝皇烟酒行 |
路庆伟 |
经营假冒白酒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
主动履行 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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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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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安汉)市监食当罚[2017]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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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好时光自助餐厅从业人员未 办理健康证案 |
汉滨区好时光自助餐厅 |
邱丽君 |
1名从业人员未 办理健康证 |
警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当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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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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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安汉)市监食当罚﹝2017﹞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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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秦傅家凉皮双堤巷店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 |
汉滨区秦傅家凉皮双堤巷店 |
周治明 |
2名从业人员未 办理健康证 |
警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当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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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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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安汉)市监食罚[2017]088号 |
汉水源食品有限公司 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编号并无证加工食品案 |
安康市汉水源食品有限公司 |
艾礼艳 |
该公司包装袋标识QS编号,经查, QS编号均为假冒;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违规生产粗粮黄金锅巴。 |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2、没收违法所得2320元;3、对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编号的行为处3000元的罚款;4、对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加工食品的行为处5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款合计10320元人民币。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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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汉)市监妆当罚【2017】28号 |
安康市汉滨区平艺甲美妆店经营的化妆品小包装不符合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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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平艺甲美妆店 |
陈平 |
该店经营化妆品其小包装不符合规定 |
1、处于警告。2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当场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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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安汉)市监妆当罚【2017】29号 |
娇颜肌肤管理中心经营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
娇颜肌肤管理中心 |
王娇凌 |
该店经营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
1、处于警告。2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当场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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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安汉)市监妆当罚【2017】30号 |
安康市汉滨区得康保健养生家园经营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
安康市汉滨区得康保健养生家园 |
胥录侠 |
该店经营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
1、处于警告。2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当场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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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安汉)市监妆罚【2017】27号 |
西安乖宝宝商贸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 |
西安乖宝宝商贸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
马新占 |
该店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未经批准,共43种536盒。 |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2.处于16640元罚款。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第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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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安汉)市监食罚【2017】255号 |
汉滨区方糖网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汉滨区方糖网吧 |
李丕显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3000元。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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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安汉)市监食罚【2017】254号 |
汉滨区大有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汉滨区大有餐馆 |
吴晓斌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4000元。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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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安汉)市监食罚【2017】252号 |
汉滨区味自在自助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汉滨区味自在自助餐厅 |
汪伟 |
经营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1.没收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罚款2000元。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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