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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qzfqzfb/2017-0538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17-12-12 14:37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17〕254号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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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黄石滩水库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7〕254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黄石滩水库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汉滨区黄石滩水库灌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汉滨区黄石滩水库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黄石滩水库灌区是汉滨区重要的中型灌区,为加强灌区水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工程效益,确保灌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黄石滩水库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滨区黄石滩水库管理局是黄石滩水库灌区的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负责库区及灌区水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和实施;负责水库和灌区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灌区管理人员的组织领导和教育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负责灌区水利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水库用水调度,保障水库防洪安全,实行计划用水,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管理、依法管理;保障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灌区所涉及的镇、办事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保护辖区内水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实现灌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灌区“三农”问题解决,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灌区水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黄石滩水库管理局负责黄石滩水库水源工程、干渠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

灌区所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支渠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

灌区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斗渠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  灌区农业灌溉用水应积极推行群众性组织进行管理,逐步成立农民用水协会。农民用水协会可依行政区域或供水范围组建。区域内村民应积极加入农民用水协会,成为农民用水协会会员。

农民用水协会在汉滨区黄石滩水库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辖区内水工程管理,协调用水等事务;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维护其管理的渠道和灌溉设施;与灌区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按时缴纳水费。

农民用水协会按照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灌区灌溉工程安全,有利于灌区工程设施管护和正常运行,黄石滩水库管理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分别行使管理权。

(一)以下范围内的管理权由汉滨区黄石滩水库管理局依法行使:

1.黄石滩水库枢纽工程最大淹没线黄海高程425米以上被征用的土地;

2.石滩水库的总干渠、东干渠四级坝(里程桩号:东干10+ 863 ) 以上渠道(包括明涵洞)渠里坡沿开挖线以上耕地10米以内、荒山 20米以内、渠坎留足 4.5米宽路面以外10米以内的土地;

3.黄石滩水库的东干渠四级坝(里程桩号:东干10+863)以下渠道和西干渠(包括明涵洞)里坡沿开挖线以上为平地的1米以内、坡地的2米以内、渠外坎留足4.5米以外2米内划的土地;

4.黄石滩水库的干渠倒虹沿轴线左右各5米以内的土地。

(二)以下范围内的管理权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使:

1.黄石滩水库的干渠填方坡角线1米以内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

2.黄石滩水库的支渠倒虹沿轴线左右各5米以内所在镇办事处的集体土地;

3.黄石滩水库的支渠里坡沿开挖线2米以内,外坡除留2.5 米宽路面外2.5米以内的集体土地。

第七条  已被征用或划为国有土地的,由黄石滩水库管理局行使管理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

第八条  黄石滩水库枢纽、干渠及其附属配套工程,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范要求进行维修养护,由黄石滩水库管理局实行计划编报,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黄石滩水库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支渠和支渠以下的工程改造、维修和养护由灌区受益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组集体和农户共同负责。

第九条  黄石滩水库管理局及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灌区的水利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并定期检修,每年汛期前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现象或不安全因素时,迅速采取维修、更换、加固、限行、禁行、撤离等有效处理措施。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扒口、挖塘、盖房、修坟等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行为。如有违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处理。

第十一条  兴建铁路、公路、厂矿、铺设管道等,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灌区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黄石滩水库管理局意见,经黄石滩水库管理局批准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灌区水利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如不能修复,应进行改建,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黄石滩水库效益,黄石滩水库管理局根据灌区工程具备的运行能力和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水量调配按照“统一调配,分级负责”的原则,编制年度供水计划,确保科学调度、合理供水。

第十三条  灌区供水实行合同供给。

灌区农民用水协会和用水单位在年初向灌区管理单位提出用水计划,并签订供水合同,按合同约定供给。因自然原因造成水源不足时,可酌减供水量。

没有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的,农业灌溉用水由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提出申请计划。

灌区内库、塘的水量供应,由灌区管理单位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供水合同签订后,灌区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要认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用水用途及数量;

(二)干预和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三)拦截、煽动抢占水源;

(四)擅自开挖引水口,扩大引水流量,破坏用水秩序;

(五)擅自启闭闸斗、斗洞。

有违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处理。 

第十五条  水费主要用于灌区水工程维修养护,各农民用水协会和用水单位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水费征收文件标准,农业灌溉水费实行按亩征收,其它用水水费按量征收,必须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无故拖欠、拒缴水费。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汉滨区黄石滩水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