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拟核销汉滨区黄石滩“1.12”突发自然灾害的公示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7-0538 | 公开目录: |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3月21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7-03-21 11:01 |
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拟核销汉滨区黄石滩“1.12”突发自然
灾害的公示
2017年1月12日,汉滨区建民办东山村一组黄石滩水库东干渠维修工地(K7+300M处)发生山体滑坡自然灾害,造成1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2名施工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名施工人员受轻伤。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 ”的原则。安康市汉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信息录入了“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同时,经市国土局、水利局、安监局专家现场勘查,认为属于突发自然地质灾害。1月13日,省国土厅再次核查,同意属于突发自然灾害定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年。”拟在“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予以核销。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7天,从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请来电、来信或到安康市安监局如实反映,联系电话:0915-3208693。
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