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办公室关于对恒月花园公廉租房分配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7-0538 | 公开目录: | 城乡建设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10月27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7-10-27 09:59 |
汉区住保办字[2015]25号
汉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对恒月花园公廉租房
分配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恒月花园小区公廉租房分配入住工作,按照省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根据《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心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安保房[2014]5号)文件和《汉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恒月花园公廉租房分配方案>的通知》(汉区住保办字[2015]4号)文件规定,现对恒月花园公廉租房分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障对象
按照省市有关政策,廉租住房和公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
(二)保障对象准入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确定。
低收入家庭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家庭收入线的3倍以下确定。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确定。
(三)恒月花园公廉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
1.汉滨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复退军人、参战军人、残疾军人、烈属家庭优先)。
2.恒口镇行政区域内各企事业行政单位新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复转军人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人员。
3.恒口镇行政区域内各私营企业及个体企业单位外来务工的在单位连续务工二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人员。
二、严格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审核的程序。
1.社区(村委员)应及受理区域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善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时在社区(村委员)公示人员名单。
2.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社区(村委员)报送的材料和辖区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后的保障对象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在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0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保障办审核,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战等媒体公开。
3.区保障办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轮候保障。
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保障对象在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村委员)递交申请。
外来在恒口镇务工人员及单位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住房困难的保障对象在恒口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
(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1.城镇居民提供的资料
(1)《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城镇居民低保证明或低收入证明;
(3)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4)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5)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新就业人员提供的资料
(1)《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
(5)人事或民政部门就业分配通知书或单位聘用合同;
(6)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资料
(1)《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
(5)企业单位营业执照;
(6)签订的劳动合同;
(7)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采取摇号分配,确保公平、公正
对经审核符合恒月花园公共租赁住房(公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根据房源情况实施轮候保障,同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具体摇号分配方案另行制定),确保房屋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镇办要高度重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一名领导并抽调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区保障办要做好分配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坚持统一政策、统一审核,切实将恒月花园公共租赁住房(公廉租房)分配这项民生工作做好。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政策规定,不按程序办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在办理过程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2015 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