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恒月花园公廉租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7-0538 | 公开目录: | 城乡建设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10月28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6-10-28 09:57 |
汉区住保办字[2015]4号
关于印发《恒月花园公廉租房分配方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恒月花园公廉租房分配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
恒月花园公廉租房分配方案
为加快对恒月花园公廉租房的分配工作,按照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住建字[2014]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公廉租房建设的实际情况,对恒月花园公廉租房的分配工作,本着租售结合,以租为主,先租后售,公平自愿,产权明晰的原则,出售部分产权,实行共有产权管理,以弥补我区公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不足问题,现提出以下分配方案。
一、房源的基本情况
(一)已建成廉租房6栋多层、共532套住房,房屋户型均为二室一厅一卫,户建筑面积为54.25㎡和50.25㎡两种。
(二)已建成公租房A1和A2两栋高层,共440套住房,两栋楼房的户型面积均各为:两室二厅一卫住房80套,户建筑面积为71.65㎡;二室一厅一卫住房20套,户建筑面积为63.58㎡;一室两厅一卫住房共120套,户建筑面积为46.77㎡和45.82㎡两种。
二、分配的对象和范围
(一)分配的对象。城镇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复退军人、参战军人、残疾军人、烈属家庭优先)和新就业职工、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按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家庭确定,低收入家庭按城镇最低社会保障收入线的3倍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以下确定。
(二)分配的范围。汉滨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并按轮候制度租或购部分房权住房一套。
三、租售结合的方式
(一)对恒月花园532套廉租房实行以租为主,政府出租给城镇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最低收入家庭应优先)。租金标准按汉滨区物价局(汉价函[2014]75号文件),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房租金标准,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收租金1.8元,低收入家庭享受公租房租金标准,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收租金2.6元。
(二)对恒月花园440套公租房,按照出售部分产权方式实行产权共有管理,鼓励有一定住房消费能力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购买房屋的部分产权,即房屋的60%产权,个人购买房屋60%产权后不再向政府缴纳租金。
(三)实行租售结合的房屋价格按成本价计算,经区保障办与物价局测算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280.87元,多层每平方米1923.18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镇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最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向所在辖区的社区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报所在镇办审批,并进行公示。对有单位的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报所在镇办审批并进行公示。必须在申请人所在地或单位进行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信息、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
(二)镇办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保障对象人员名单和资料一并报区保障办按轮候制度进行安排分配住房。
五、房屋产权管理
(一)申请人获准租住的房屋与区保障办签订租赁合同,按规定缴纳住房租金,房屋产权为政府所有。
(二)申请人获准购买60%的产权,在缴清60%的房款后可给予办理房屋共有产权证,并“附记”个人和政府各自的产权比例。
六、公廉租住房租或售,收缴的资金由区保障办设立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全区公廉租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七、后期管理
(一)个人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优先收购。自住五年后可以转让,转让的收入按照政府与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公廉租住房后期管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服务实施方案,按方案执行。
(三)建立公廉租房专项维修金制度,从收取的房屋租金和出售部分产权收缴的房款中按规定提取专项维修金,由区保障办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专款用于后期房屋维护及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另行制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