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7-0538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7〕231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10月2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10-26 16:14 |
汉政办发〔2017〕231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汉滨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改进政务服务工作作风,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一)各部门、各镇办、各村(社区)负责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以及外聘人员。
(二)承担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职能,应当进入政务服务平台的单位。
(三)各部门、各镇办、各村(社区)进入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办公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有违必究、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透明公开。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造成政令不畅的;
2.行政许可事项不按要求进驻政务中心,或进驻后存在“明进暗不进”、“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等问题的;
3.违反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
(二)履职不力、平庸无为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办事群众(企业)或者政府造成损失的;
2.工作被动落后,无故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3.违反日常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程序、决策失误
1.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选派标准,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2.因决策失误或措施不当,引发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违规行政、造成影响
1.违规行驶相关行政职权,擅自表态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事项办理,造成事项未按期办结,产生不良后果的;
2.违反相关工作规定,在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存在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的材料、未按标准收费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违反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和程序,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人为设置标准、门槛,产生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失职、办事拖拉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处理的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办理事项过程中,态度恶劣、敷衍了事、质量低下,出现不应当出现的问题或错误的;
3.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承诺时限或标准的。
(六)暗箱操作、规避监督
1.在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影响公众和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2.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活动中,未按规定执行,违规暗箱操作,拒绝接受监督的;
3.存在其他不接受党内、法制、公众和舆论等方面监督行为的。
(七)监督不力、处置不当
1.公文处理中,存在不及时办理来文来电、违规或擅自办文、出现内容重大差错、丢失文件资料、泄露重要秘密、违规使用印章等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2.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镇办便民服务中心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区政务服务中心、镇办便民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或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区政务服务日常管理、监督不力,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对问题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处理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同时具备二种或二种以上应当实行问责的情形;
(五)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五条 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对问题的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六条 实行问责的方式:
(一)提醒;
(二)警示;
(三)诫勉;
(四)限期内整改并责令书面检查;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免职或者责令辞职;
(九)辞职或解聘
(十)党内规章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本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其中,对单位(部门)问责追究使用以上1至5种方式。构成违纪的按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