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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委托行政执法及法律顾问工作检查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委托行政执法及法律顾问工作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HB-hbqzfqzfb-zfbwj--2017-0527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7〕122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6-21 10:38

汉政办发〔2017〕122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委托行政执法及法律顾问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区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行政执法委托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全区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落实“放管服”,强化镇办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2016年9月20日区政府下发了《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16〕20号),并组织全区17个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执法部门,按照“政府指导、部门负责、镇办承担、切实落实”的原则,由执法部门按照各自执法职能,将能够延伸到镇办,同时,镇办也有能力完成且有利于镇办管理和简化群众办事程序的行政执法事项委托镇办实施。经梳理,共有180项行政执法事项可以委托镇办实施。2016年12月27日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汉滨区区级部门委托镇办办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汉政发〔2016〕27号)。截至目前,全区已有国土、交通、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完成或正在推进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工作,但仍有少数部门不愿意委托,镇办不愿意接受委托,致使工作无法完全落到实处。

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区政府于2013年7月11日制定了《汉滨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并于今年5月11日,区政府办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汉政办发〔2017〕98号)。目前全区法律顾问聘任占比为70%,法律顾问的聘任及开展工作并发挥应有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

行政执法事项委托是行政体制改革、放管服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区委、区政府已将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和法律顾问聘任工作纳入到全区法制建设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为进一步推进这两项工作全面落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行政执法委托事项及法律顾问聘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滨区区级部门委托镇办办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落实情况:

1.区级部门,检查清单上的事项是否责任细化到股室是否确定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是否组织镇办相应人员开展培训,是否组织镇办相应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是否与镇办签订委托责任书,是否对镇办开展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2.镇办,检查是否落实了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是否与区级部门签订委托责任书,是否确定相应人员作为相应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主体,是否落实了工作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制度是否落实公示,是否将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及执法主体予以公示,是否在辖区内进行宣传,已经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等。

(二)《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落实情况:

主要针对区级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及镇办和相应社区聘任法律顾问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从2017年6月10日起至9月30日止。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准备阶段,自6月10日起至7月10日止。部门和镇办按照上述检查内容,结合各自实际,查漏补缺,形成工作总结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确定并将该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系人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阶段:监督检查阶段,自7月11日起至9月20日止。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区编办、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及相应区级部门等单位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自9月21日至9月30日止。将检查结果进行整理总结,并交流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对于积极开展工作,工作措施得力、人员及相应软硬件设施设备配备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镇办、各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要把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和法律顾问聘请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落实全年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确定主要领导负总责,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确定分管领导直接抓、具体抓,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次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法制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组织不力,责任落实不清,任务完成差的,部门年终考核扣减相应分值,镇办则记不良记录,并在全区予以通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抄送:市法制办。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