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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HB-hbqzfqzfb-zfbwj--2017-0464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6〕231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03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7-01-03 17:04

汉政办发〔2016〕231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加快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依据《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本市范围内从事农(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经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机构认定的经济区域。

第三条 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由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牵头负责,市农业、林业、水利、移民、发改、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区政府应落实机构、人员,加强对本辖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指导、管理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现代农业园区经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化经营、商品化生产、市场化运营的理念,建立现代经营制度和产业联盟等利益联结机制,内部分工明确、管理规范、档案健全。

(二)基础设施:园区布局合理,标识标牌及“四至”范围明确,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整洁优美;有完善的储藏、交易、配送等物流设施,有农产品销售平台。

(三)产业规模: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相对集中连片,规划面积在500亩以上(水利、移民园区按照部门标准执行);园区内产业集中度高,突出茶叶、生猪、魔芋、核桃和生态渔业,主导产业的规模或者产值占比达到60%以上,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条较为完整。

(四)科技水平:园区应用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领先,原则实施“畜沼+X”和“林下+X”生态循环种养模式,新品种、新技术及良种、良法覆盖率达100%,疫病防控、技术培训等服务保障体系完善,智能化、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在园区得到推广应用。

(五)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环节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要求,畜禽养殖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投入品购买、存放、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有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人员和制度。

(六)示范带动:园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高于周边区域,对农村产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贫困户稳定脱贫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六条 申报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必须为已命名的市级园区,并符合省级园区认定要求标准,申请上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按以下程序申报认定命名:

(一)发布申报指南。由市园区办牵头通过文件和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园区申报认定指南

(二)提出认定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园区经营主体根据园区产业类别向县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县区园区办备案。书面申请应按照申报认定指南和认定条件,阐明园区发展规划、发展现状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文件。

(三)现场核查论证。各县区主管部门在接到园区业主书面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申报指南和申报条件,对园区建设现状进行核查,对园区发展规划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将核查评估结果报县区园区办。

(四)行文推荐上报。县区园区办对初审合格的园区进行汇总,报请县区人民政府复核同意后,以县区政府文件将初审合格的园区名单及相关附件分别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五)市级审查审核。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县区初审合格的园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园区办。市园区办汇总后,报请市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定市级园区认定名单。

(六)公开公示结果。经市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市级园区,由市园区办负责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限为10天。

(七)正式命名授牌。经公示无异议,以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下达认定文件,命名“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并授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经命名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由市上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扶持。项目资金按照园区产业类型分别由市级相关部门审核认定,从产业发展资金或项目资金中以投资入股等方式扶持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九条 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园区项目资金。

第十条 各级园区办要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移民、扶贫等部门加强对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的日常监督指导,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建设期满后,市园区办要及时组织对新命名现代农业园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未通过园区项目资金验收或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将追回项目资金,取消其现代农业园区命名称号,并暂停涉及县区下一年度的园区申报资格。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全市现代农业园区实行梯级建设、目标考核、末位淘汰、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由市园区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每2年对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进行延伸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延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园区,取消其现代农业园区命名(市级园区由市园区办发文公布取消,省级农业园区由市园区办提请省园区办取消),不再安排新的项目资金,停止执行相关扶持政策;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园区,优先为其安排项目资金,连续2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市级园区,优先申报省级园区。

第十五条 市、县区园区办要建立现代农业园区数据库,对全市园区建设、生产、经营、效益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年度建设、生产、经营计划报县区园区办,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报送相关进度。

第十七条 参与认定农业园区的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园区经营者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命名、套取政府奖励扶持资金的,由认定命名的同级人民政府取消命名,责令退回已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鼓励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0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0日止,2015年5月15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5〕61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