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hbqzfqzfb-zfbwj--2016-0438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6〕195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12月0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12-05 10:19 |
汉政办发〔2016〕195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汉滨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汉滨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更好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促进和保障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6〕36号)精神,结合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居住地流动到其它地区3个月以上,自己留在农村居住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区约有农村留守儿童6093人,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我区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薄弱环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亟待加强。各镇(办)、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和农村工作力度,加快脱贫攻坚进程,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区、镇两级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教体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总体目标。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持久,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2016年底,基本形成区、镇、村三级联动监管网络,实现农村留守儿童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明显减少。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必须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主动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和未成年子女就读学校,增强与农村留守儿童教师或委托监护人的联系。镇(办)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的法制、家庭责任教育和监护指导,强化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主体责任意识,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和有效管护,用工企业、单位要提醒、督促务工人员履行家庭监护责任。父母、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区、镇两级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镇(办)人民政府根据区政府制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家长、亲属和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要建立本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信息库,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隐瞒、谎报、误报档案信息的要严肃追责。要采取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掌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并向镇(办)人民政府报告;对受委托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要专人进行监护走访,指导帮助监护人妥善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关爱保护。要为农村留守儿童与外出务工父母联络沟通提供便利条件。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知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强化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区教体局和全区各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全面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心理、人格健康发展;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专题培训工作,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综合能力;协调公安部门在中小学建立法制辅导员制度,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年终目标考核内容,与校长、教师的绩效考核挂钩。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管理工作机制,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建立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向家长或受委托监护人介绍学生在校表现和学习等情况,提升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对经多次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镇(办)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对寄宿留守儿童全方位管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环境和条件。
(四)强化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 各级工会要广泛动员、组织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要广泛动员广大团员、少先队员、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等,依托青年社会组织机构和活动阵地,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各级妇联要发挥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特有优势,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区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心理辅导、康复、教育等工作。区直机关工委、老龄办要组织动员广大离退休老同志协助做好村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强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区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场所、组织志愿者服务等方式支持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和倡导与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子,实行 “一对一” 关爱。要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委托监护照料服务,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 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机关及时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镇(办)、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统一指挥、信息畅通、流程清晰、职责明确、转接有序、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反应和处置机制,强化信息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调度,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害儿童行为第一时间发现、快速处置、实时公布信息、不留盲区。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案(事)件,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处置应对,报警求助要第一时间接警受理,风险隐患要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公安机关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公安机关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公安机关要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迅速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镇(办)人民政府。
(三) 建立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各镇(办)、有关部门要采取严密措施综合干预农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加强监护人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安全宣传,增强农村留守儿童自我防范意识。有关部门要特别加强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隐患点的排查,建立安全责任制和隐患报告制度,有效防控、消除农村留守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事故、烫伤、坠落、中毒等伤害因素,督促用工单位准确掌握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的随迁或留守情况。镇(办)人民政府要在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分类动态管理,特殊对象跟踪监管,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健康检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做到特殊农村留守儿童发现、报告、转接、救助保护工作无缝对接。区有关部门要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完善城乡低保、慈善关爱、儿童福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各项分类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加强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四)落实监护干预机制。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委托其他监护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处理,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等法律手续。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区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健全完善有效的社会关爱机制。各级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模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主题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关爱氛围。学校、村委会要与农村留守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共同签订《留守儿童管理教育责任书》,共同承担留守儿童的教育责任。要经常性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的亲情见面活动,使他们有更多更直接的交流。区、镇、村三级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地建立校外活动场所。
五、工作措施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健全完善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区教体局、卫计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文广旅游局、住建局、人社局、农业局、司法局、扶贫局、市场监管局、综治办、区政府法制办、区委宣传部、总工会、团区委、妇联、残联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统一管理和领导,保证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农村留守儿童失学和辍学。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寄宿需要。建立学校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机制,发挥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中的教育主导作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情况登记和情况报告、监护人联系、管理教育责任、结对帮扶、沟通交流、寄宿优先等制度。(牵头单位:区教体局。区发改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团区委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服务产品的投入。采取政府引
导、社会资助等方式,广泛筹措资金,不断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服务产品的投入。依托“妇女之家”和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认真做好儿童活动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划建设。在基层“公共服务中心”逐步增加农村留守儿童需要的服务功能和项目。(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区教体局、公安分局、民政局、住建局、文广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四)逐步推进农村儿童特别是留守儿童的医疗保健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儿童营养指导、计划免疫和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特别是要根据农村留守儿童的营养状况制定相应干预措施,发放科学实用、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开展儿童营养、喂养知识及常见疾病的预防等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通过提高家长及监护人相关医疗保健知识水平,降低农村留守儿童营养不良发生率和营养不良性疾病发病率,不断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状况。规范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并按项目要求开展农村儿童免费体检工作。(牵头单位:区卫计局。区教体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预防和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做好失足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避免其再次违法犯罪。在农村建立留守儿童保护管理机制,及时掌握当地留守儿童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牵头单位: 区公安分局。区教体局、司法局、卫计局、综治办、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六)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利用农民工集中返乡等时机,加强有关儿童权益保护和家长责任义务的法律宣传工作,开展法律讲座、家长学校、道德讲堂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农村法制、禁毒、防艾等方面宣传工作力度,增强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改善有益于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农村社会文化环境。大力挖掘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向上、健康快乐、自强自立、自尊自信的优秀事迹和关爱工作典型事例,及时总结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家长的法律援助申请,应优先受理,及时办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委宣传部。区人社局、农业局、妇联等部门配合)
(七)切实净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加强农村校园周边网吧、游戏室、营业性音像场所的整治和监管,特别是要建立完善网吧长效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区文广旅游局。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八)认真落实农村社会救助政策。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获得社会救助,积极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教体局、人社局、住建局、卫计局、残联等部门配合)
(九)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大力推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公安部门对符合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住建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各镇(办)对不符合落户条件或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效解决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上学、随迁生活等后顾之忧。(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教体局、卫计局配合)
(十)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大力发展区域经济,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农村社区建设和发展特色小镇,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村各种公共服务资源投放规模和利用效率,使农村留守儿童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成员就业、创收情况,为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家庭劳动力返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将农民工返乡就业政策、岗位信息宣传作为关爱帮扶措施的重要内容,结合企业用工需求和个人意愿,有针对性地为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劳动力提供就业指导、岗位推荐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维权、农村实用技术提升、保险等信息和服务。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大力扶持农民工创业,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激励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民政局配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各方优势,资源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各镇(办)、有关部门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牵头”原则,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工作切入点,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切实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由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基层,做好服务。农村基层组织要做好本地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工作,密切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及留守子女监护等情况,督促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的法律义务;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卫生保健、人身安全及摸底调查等工作。各镇(办)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劳务输出人员家庭档案,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和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要通过政策引导、财力支持,大力扶持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农村社会服务机构,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三)制定方案,加强考核。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综治考评内容。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由区民政局总牵头协调,加强督促检查,于每年11月对各镇(办)、区直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落实不力,尤其是风险隐患防控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力、失职渎职、关爱帮扶流于形式的,要严肃问责、严肃处理。对骗取、挪用、挤占、侵吞涉及农村留守儿童资金物资构成违法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各镇(办)、区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本部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牵头部门按照所负责事项做好工作安排,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本单位活动开展情况报送至区民政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抄送: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