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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索引号 HB-hbqzfqzfb-zfbwj--2016-0347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字〔2016〕29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5-13 13:33

汉政字〔2016〕29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我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禁烧区域。划定恒口镇、大同镇、五里镇、瀛湖镇、关庙镇、流水镇、张滩镇、早阳镇、县河镇、吉河镇、建民办、江北办、新城办13个镇办为禁烧区。在重要时段(5月15日—10月31日,特别是夏、秋收时间段)对禁烧区实行重点监管。

二、夯实监管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区环保局负责秸秆禁烧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考核奖惩工作;区农业局负责秸秆还田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落实农机投放和农机补贴工作;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游局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宣传工作;其它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秸秆禁烧的有关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要加大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督查检查,对发现的秸秆焚烧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对秸秆禁烧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力、贯彻执行不力或玩忽职守的镇村和部门干部、执法人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四、加强群众监督。区政府设立秸秆禁烧举报电话:12369;0915-3232998。各镇办也要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告。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2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印发

附PDF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