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 ||
索引号 | HB-hbqzfqzfb-zfbwj--2016-0347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16〕29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5月1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05-13 13:33 |
汉政字〔2016〕29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我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禁烧区域。划定恒口镇、大同镇、五里镇、瀛湖镇、关庙镇、流水镇、张滩镇、早阳镇、县河镇、吉河镇、建民办、江北办、新城办13个镇办为禁烧区。在重要时段(5月15日—10月31日,特别是夏、秋收时间段)对禁烧区实行重点监管。
二、夯实监管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区环保局负责秸秆禁烧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考核奖惩工作;区农业局负责秸秆还田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落实农机投放和农机补贴工作;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游局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宣传工作;其它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秸秆禁烧的有关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要加大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督查检查,对发现的秸秆焚烧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对秸秆禁烧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力、贯彻执行不力或玩忽职守的镇村和部门干部、执法人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四、加强群众监督。区政府设立秸秆禁烧举报电话:12369;0915-3232998。各镇办也要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告。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2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