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hbqzfqzfb-zfbwj--2016-0334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6〕55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4月2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04-29 14:08 |
汉政办发〔2016〕55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直属机构:
《汉滨区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汉滨区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8 善后工作20
8.1灾后评估20
8.2对口帮救21
8.3社会募捐21
为有效做好我区干旱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促进抗旱减灾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轻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陕西省抗旱应急预案》、《汉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所发生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天然降水减少,河流及其它水资源短缺,不能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对水的正常需要而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的灾害。
1.4.1 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主动抗旱,不断提高抗旱工作现代化水平。
1.4.2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协作责任制。
1.4.3 以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以防为主、防抗结合、防重于救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4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5 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汉滨区地处陕南东部腹地,北依秦岭山麓,南依巴山余脉,中部是汉水、越河的河谷和冲积盆地,凤凰山延伸其间。东西最宽处为81.6km,南北最长处为101.2km。全区跨越扬子地台和秦岭地槽两大构造单元。以月河、汉江为界,北为秦岭山地,南为巴山山地,其地貌特征为燕山和喜马拉雅山运动褶皱上升而成,形成南北高,中间低。最低处为石梯镇的彭家沟口,海拔仅216m,最高处为茨沟镇的佛爷岭,海拔2138.2m。从地貌上可划分为秦巴山地与月河、汉江河谷盆地三大自然景观。
汉滨区气候明显受到秦岭和巴山的制约,为北亚热带湿润、半湿润气候。区域内多年平均气温15.7℃,多年平均日照时数1811.5小时;全年无霜期263天,多年平均陆面蒸发量为721mm,干旱指数为0.85,干旱频率为71.4%。
全区多年平均降水量856mm,降水总量32.36亿m3,多年平均径流深378.5mm,径流总量13.64亿m3。在50%、75%、95%水文年径流量分别为12.96、9.82、6.27亿m3,但径流量年际变化较大,5~10月约占全年的78%。所以我区水资源仍然短缺,加之蓄、引、提等水利工程的不足和配套不完善,致使全区水资源的利用率仅占可利用的30%左右。
全区辖25个镇、4个办事处,495个村和社区,总人口102.5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9.86万。2015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233.72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42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8307元。总体上看,全区自然条件较为恶劣,经济基础薄弱,地方财政困难,属国家秦巴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区。
2.5耕地和主要农作物情况
汉滨区现有耕地148.45万亩,常用耕地64.35万亩。其中水田15.9万亩,水浇地1.09万亩,水平梯地9.05万亩,旱平地(10?以下)21.93万亩,缓坡地(11?~25?)16.38万亩。全区农业生产主要以种植水稻、小麦、苞谷、红苕、土豆、油菜等,兼有柑橘、核桃、梨等果园经济。因受自然条件制约,农业生产水平不高。
干旱灾害是汉滨区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每年都给我区居民生产生活和工农业生产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制约汉滨区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干旱灾害表现出频次增高、范围扩大、持续时间延长和灾害损失加重等特点。干旱又以伏旱为主,一般干旱每2年1遇,较大干旱每4年1遇。群众流传农谚:“伏旱年年有,就看久不久”,伏旱频繁发生,正值水稻、玉米扬花、孕穗的关键时期,对农业生产影响很大。据统计,从公元1367年到2014年的647年中,共发生较大旱灾151次,频率为23%,既平均每4.3年出现1次;严重干旱发生70次,频率为11%,既平均约9年1次。从建国后的1957年~2014年的57年间,汉滨区发生较大干旱年份有14次(分别为1957、1959、1962、1966、1976、1982、1986、1994、1995、1996、2000、2006、2010、2014),频率为24.5%,即平均4年出现1次;严重干旱年份有10次(分别为1957、1959、1966、1982、1994、1995、1996、2006、2010、2014),频率为17%。其中1994~1996年连续3年特大干旱,可见干旱的频率和干旱的程度在逐渐加剧。干旱发生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过去旱灾高发区域主要是在汉滨区的山区和半山区,特别是汉滨区茨沟镇、洪山镇、早阳镇等10多个山区镇,通称“旱腰带”。近些年来,我区其他镇、办的旱情也在扩展和加重,目前旱灾发生的范围已经遍及全区。同时,旱灾影响范围已由农业扩展到工业,由农村波及到城镇触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工农业争水、城乡争水和国民经济挤占生态用水现象越来越突出。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区化进程加快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对水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同时,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极端气候事件发生机率倍增,干旱灾害的发生会愈加频繁,旱灾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更加严重。
一直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抗旱工作,大力实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在严峻的干旱形势面前,也显得异常脆弱。当前我区还存在着水资源利用率低,用水水平不高,工程供水能力不足,城乡供水体系和农业抵御旱灾能力薄弱,抗旱减灾管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抗旱工作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加强抗旱管理,提高我区综合抗旱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干旱灾害损失,已成为当前一项非常迫切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指挥领导全区抗旱工作。
4.1.1 区防指组织机构
指 挥:范传斌 区政府区长
责任指挥:李森文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 指 挥:孟高峰 区人武部部长
邱祖满 市公安局副局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李朝华 区水利局局长
成 员:魏 明 市武警支队参谋长
沙建荣 市交警支队副队长、区交警大队队长
郭仲勇 区政府办主任
罗 峰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新闻中心主任
马泽言 区发改局局长
熊建华 区财政局局长
杨洪斌 区国土分局局长
张忠宪 区民政局局长
唐志玖 区经贸局局长
蒋成龙 区交通局局长
刘学强 区教体局局长
陈唐利 区农业局局长
罗先余 区文旅局局长
李运武 区卫计局局长
王功江 区住建局局长
李佰智 区扶贫局局长
李春定 区安监局局长
刘元宝 区移民局局长
屈能安 区供销社主任
谈太忠 区粮食局局长
王晓波 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刘 学 区气象局副局长
李卫东 区防汛办主任
沈延峰 安康供电局副局长
杨文辉 安康电信分公司副总经理
汪德安 安康移动分公司副总经理
王寄宁 联通安康分公司副总经理
4.1.2 区防指抗旱职责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制订抗旱预案和抗旱应急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做好灾后救助有关协调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抗旱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水利工程抗旱运行与水源调度,负责组织、协调抗旱预案的实施以及指导抗旱工程建设与管理。
区发改局:指导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抗旱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组织编制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负责抗旱经费筹措并监督使用。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抗旱工作秩序和受旱区社会治安,打击窃抢抗旱物资、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干旱灾害的核查和救灾工作,指导受旱灾区实施灾民生活救助与救灾捐赠工作,对救灾款物进行管理监督。
区住建局:负责城市抗旱供水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运力资源,及时运送抗旱救灾人员、物资及设备。
区农业局:负责收集和提供农业干旱灾情信息,组织指导农业抗旱措施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受旱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抗旱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抗旱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区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重大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安康供电局:负责保障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和恢复农业生产的电力供应。
4.1.4 区防指办公室抗旱职责
区防指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具体承担区防指的日常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组织全区抗旱减灾工作;贯彻执行省防总、市防指、区委、区政府有关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指令;组织编制全区抗旱规划,拟订有关抗旱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各镇办制订和实施本行政区的抗旱预案;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干旱灾情信息;协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组织干旱会商,对各镇办报告的干旱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负责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区旱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4.2 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办均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指挥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救灾工作,其办事机构、组成部门、工作职责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如条件许可,可将部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做为镇办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
4.3.1 专家组职责
主要负责旱情分析会商、成灾范围程度、灾害评估、抗旱措施方案的制定,为各级行政领导指挥抗旱、科学决策提供服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设的抗旱专家组组长一般由本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负责专家组会议的召开。
4.3.2 专家组构成
专家组主要由水利、林业、水文、气象、农业等部门人员组成,人数为5-9人,其中专家所占比例80%以上。区抗旱专家组组长由区水利局局长担任。专家组成员为:区水利局专家2名,区农业局专家2名;聘请市水利局专家1名,市气象局专家1名,市水文局水情专家1名。
5.1.1 农业干旱灾害:
5.1.1.1 判定指标:连续无雨日数、降水距平值、受旱面积比例、土壤相对湿度、农田水分盈缺值、人饮困难率、河道径流距平值、成灾面积比例、减产成数。
5.1.1.2 等级划分:按照干旱灾害发生范围和程度,将农业干旱等级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分别用蓝色信号、黄色信号、橙色信号、红色信号表示。(见表一)
5.1.2 城区干旱灾害:
5.1.2.1 判定指标:缺水率及水源工程需水量(河道来水量)距平值、地下水埋深下降值。
5.1.2.2 等级划分:按照干旱灾害发生范围和程度,将城市干旱等级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分别用蓝色信号、黄色信号、橙色信号、红色信号表示。(见表二)
表一:农业干旱等级划分指标
评价指标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
主 要
指 标 |
连续无雨日(日) |
春、秋季 |
15~25 |
25~40 |
40~60 |
>60 |
夏季 |
15~20 |
20~30 |
30~50 |
>50 |
||
冬季 |
20~30 |
30~50 |
50~70 |
>70 |
||
降雨距平值 |
月尺度 |
80~95 |
60~80 |
40~60 |
≤40 |
|
季尺度 |
70~80 |
50~70 |
25~50 |
≤25 |
||
年尺度 |
40~45 |
30~40 |
15~30 |
≤15 |
||
土壤相对湿度(%) |
60~50 |
50~40 |
40~30 |
<30 |
||
参 考 指
数 |
成灾面积比例(%) |
5~15 |
15~30 |
30~45 |
>45 |
|
减产成数(成) |
<1 |
1~3 |
3~5 |
>5 |
||
农田水分盈缺(mm ) |
<50 |
50~100 |
100~200 |
>200 |
||
受旱面积比例(%) |
10~20 |
20~40 |
40~60 |
>60 |
||
人饮困难率(%) |
10~20 |
20~40 |
40~60 |
>60 |
||
河道径流距平值(%) |
50~80 |
30~50 |
10~30 |
≤10 |
注:在作物关键生长期连续无雨日相应干旱等级指标上调一级。
表二:城市干旱等级划分指标
评价指标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
主要 指标 |
缺水率(%) |
5~10 |
10~20 |
20~30 |
>30 |
参考
指标 |
水源工程蓄水量 (河道来水量)距平值(%) |
50~80 |
30~50 |
10~30 |
≤10 |
地下水埋深下降值(m) |
0.5~1.0 |
1.0~2.0 |
2.0~3.0 |
≥3.0 |
注:出现连续三个中度干旱年时第三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出现连续两个严重干旱年时第二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
5.2.1 气象水文农业等信息
区水利、气象、水文、农业、建设等部门应加强天气形势的监测和预报,做好河道流量、降水、气温、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程度、城区缺水等信息的监测,及时会商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区政府和区防指。
全区雨情、墒情、苗情监测网络主要由水文、气象监测系统和旱情测报点构成。本区雨情由气象部门监测提供;土壤墒情、作物苗情由农业部门提供;河流来水情况由水文部门提供;库塘蓄水情况由水利部门提供;城市需水情况由城建部门提供。各镇办负责监测、整理、分析本辖区内的雨(水)、墒、苗三情,将结果按程序及时报告区防指。
5.2.2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发生干旱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5.2.3 旱情、灾情、抗旱信息的报告原则、程序、时限
报告原则:本区的旱情、灾情、抗旱信息应遵循“资源共有、信息共享”的原则,其信息的传递本着正常情况定期联络和非常情况及时报送相结合的原则。
报告程序:本地发生旱情后,区防办和各镇办要及时调查了解旱情动态,统计受灾情况及抗旱进展,根据雨、墒、苗三情测报资料及时判断干旱等级,分析整理后通过网络、传真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地将信息向区防指和区政府报告。
报告时限: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旱灾信息监测,设立旱情监测网点,加强旱情监测,及时监测掌握报告雨情水情变化、蓄水情况、土壤墒情、受旱面积和城乡缺水情况等信息。按照《干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区防指报告旱灾信息,轻度干旱每10日报告一次,中度干旱每5日报告一次,严重干旱每3日报告一次,特大干旱每日报告一次。
区防办对各类旱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干旱灾害等级。当三个或三个以上镇办出现轻度、中度等级干旱时,由区防指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书面向市防指报告;达到严重、特大等级干旱时,由区防指书面向市防指报告的同时,由区政府专题向市政府报告。
5.3.1 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抗旱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的意识,做好防大旱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出现旱情后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召开抗旱工作会议,明确抗旱责任,落实抗旱措施,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完善抗旱保障机制。
(3)预案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完善修订本辖区抗旱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启动准备,要制定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切实抓好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落实。
(4)队伍及物资准备:抗旱管理单位要做好用水计划和抗旱水量调配。抗旱服务组织要做好设备检修和人员安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办要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合理进行调配使用。
(5)预警准备:加强通信网络管理,确保抗旱信息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各级旱情测报站网,确保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6)资金筹措:区财政局要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安排抗旱资金,支持抗旱工作。
(7)抗旱检查:实行以查旱情、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补救。
5.3.2 干旱灾害预警
(1)区、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和受旱对象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进行预警防范。
(2)建立健全旱情监测和干旱灾害统计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及早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科学的抗旱减灾对策。
(3)加强抗旱服务队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各种形式的抗旱服务组织体系,广泛提高防、抗干旱灾害的能力。
5.3.3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供水线路中断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区防指会同供水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提醒广大居民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的储备,有关部门做好启动应急供水预案的准备。
5.4 预警信息发布
区防指通过旱情分析,可能产生发展为Ⅰ、Ⅱ级干旱时,在组织有关人员(必要时召开专家组会议)判断后向区应急办提供Ⅰ、Ⅱ级干旱预警建议,由区政府发布红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对本行政区的旱情通过认真分析,可能产生Ⅲ、Ⅳ级干旱时,应及时向镇政府、办事处应急办提供Ⅲ、Ⅳ干旱预警建议,由镇政府、办事处发布本镇、办的黄色或蓝色预警信号。
当三个以上(含三个)的镇、办出现Ⅲ、Ⅳ级预警时,由旱情发生地的镇政府、办事处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发布全区的黄色或蓝色预警信号。
抗旱预警信息主要包括:降水信息、土壤墒情信息、作物长势、河流来水、工程蓄水及供水需水信息,以及农业、城镇受旱范围、受旱程度范围等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应根据干旱级别分别以区政府或镇政府、办事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宣传车等多种方式进行。
6.1.1 按照干旱发生的范围和程度,将抗旱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6.1.2 进入旱期,区防指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和旱情、灾情,负责组织水利、农林、建设等部门和专家组人员及时分析会商旱情,根据实时旱情等级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程序。
6.1.3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抗旱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2.1 当区内大面积连续1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轻度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5%~15%,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时,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6.2.2 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发出以启动水利设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
6.2.3 受旱地区的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1)加强旱情灾情监测预报和抗旱工作的领导;(2)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3)及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4)下达落实村镇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5)组织启动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6)抓好库塘窖蓄水计划的落实。
6.3.1 当区内大面积连续2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中度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15%~30%,旱情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地发生人畜饮水困难时,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6.3.2 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发出以启动综合调度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派工作组到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支援抗旱工作。
6.3.3 受旱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1)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2)及时通报和公布旱情信息;(3)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4)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检查督促抗旱工作;(5)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6)开动所有水利设施灌溉供水;(7)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开展无水利设施区域流动抗旱服务。(8)区防指和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4.1 当区内大面积连续4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严重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30%~45%,旱情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较大影响,全区人畜饮水缺水率达20%~30%时,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时,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
6.4.2 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区政府发出以启动全面防抗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派出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到重旱区指导抗旱工作,区防指恢复抗旱值班,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支援抗旱工作。
6.4.3 受旱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1)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2)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3)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4)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5)开动一切水利设施和抗旱服务队、社会抗旱组织进行抗旱;(6)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限制高耗水企业和服务行业用水,加大节水宣传力度;(7)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8)组织人员、车辆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困难灾区送水;(9)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10)区防指和镇、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6.5.1 当区内大面积连续6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特大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45%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毁种、城镇缺水率在30%以上、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社会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时,启动Ⅰ级抗旱应急响应。
6.5.2 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区委、区政府联合发出以启动抗救结合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和慰问受灾群众,区防指加强抗旱值班和水源、物资调度,区财政局紧急提供抗旱救灾资金帮助,区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口支援抗旱工作力度。
6.5.3 受旱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1)加强行政首长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2)加密监测旱情灾情和发布抗旱救灾信息;(3)开动一切水利设施和抗旱服务队、社会抗旱组织进行抗旱;(4)加强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5)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修建临时坝、堰、泵站、中浅井等小型应急水源工程设施,最大限度挖潜水源潜力;(6)组织各界力量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困难灾区送水;(7)全面做好灾区生产自救和救灾安置工作;(8)强化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关停高耗水企业和服务行业用水,紧急启用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实行分区限时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9)紧急安排下拨抗旱应急和救灾安置资金;(10)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知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确保灾区社会稳定;(11)紧急安排下拨抗旱应急和救灾安置资金;(12)区防指和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6.6.1 区、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实行分级汇总上报,统一归口处理,各级共享使用。
6.6.2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后及时补报。
6.6.3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旱情、灾情、抗旱动态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认真进行调查复核,对反映不真实和存在缺失遗漏的信息,要及时完善纠正并补报复核结果。
6.7.1 出现干旱灾害后,受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应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
6.7.2 受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按责上岗到位,分析预测旱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抗措施,控制旱情发展蔓延。
出现旱情后,区防指应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可依法征调运输车辆、物资设备、工作人员投入抗旱救灾。
6.9.1 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9.2 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民政方面的有关灾情,由区防指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6.9.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10.1 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受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旱情变化,由批准机关适时解除抗旱应急响应。
6.10.2 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调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
6.10.3 应急响应结束后,受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镇办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7.1.1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立即恢复抗旱值班制度。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实行24小时值班。
7.1.2 开通抗旱通讯和旱情监测网络,实现纵、横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监测报告旱情信息。
7.1.3 区水利、农业、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雨、水、墒、苗、供水等旱情信息的监测,并由区防指负责发布和上报。
7.2.1 应急队伍
区防指和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做好抗旱应急队伍的组织工作,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工作,统一调配抗旱服务队和民间抗旱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武警及公民都有义务承担抗旱救灾支援任务。
7.2.2 交通运输
区交通局优先保证抗旱物资运输,各有关单位的运输车辆应服从和完成所分配的抗旱运输任务。
7.2.3 医疗卫生
区卫计局做好受旱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卫生的检测消毒。
7.2.4 治安管理
汉滨公安分局做好受旱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抗旱设施安全的行为,维护受旱灾区治安秩序。
7.2.5 物资供应
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储备应急所需的抗旱物资、器材,设立固定储备仓库,加强储备管理和更新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分别做好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
7.2.6 经费筹措
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区上每年应筹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遇到严重等级、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区财政局要及时下达和拨付抗旱资金,区发改局、水利局及时下达抗旱设施建设计划。各项抗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7.2.7宣传与培训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解预案,掌握抗旱等级预警方式、工作方针、抗旱对策和措施。
区水利局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抗旱节水知识和抗旱减灾常识,加强干部、群众抗旱减灾教育。
加强旱情测报工作,不断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对各旱情测报点的测量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以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各级抗旱专家组要及时对旱情等级及旱灾损失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评估。
7.4 依法抗旱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由行政执法部门对抗旱工作依法管理,强化执法权威和执法能力,确保抗旱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旱灾预警解除后,受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成由抗旱工作责任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抗旱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提出灾害评估报告,在7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区防指。
当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旱灾,区政府在接到灾害评估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定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抗旱救灾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抗旱救灾帮扶的措施。
当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旱灾,区政府可根据干旱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抗旱救灾。
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破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区、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抗旱工作结束后,认真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在10日内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总结报告。
区防指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抗旱预案演练,以提高抗旱救灾应急处理能力。
抗旱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在抗旱救灾过程中,迟报、谎报、瞒报相关信息以及应急响应迟缓,拒不听从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的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按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1.1 墒情:作物根层土壤中含水量多寡的情况。
10.1.2 连续无雨日数:在一个时段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通常日降雨量<5mm称无效降雨)
10.1.3 降雨量距平值:某一时段降雨与同时段多年平均降雨量之比。
10.1.4 受旱面积比例:作物受旱面积与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10.1.5 成灾面积比例:作物受旱减产面积与作物受旱面积之比。
10.1.6 减产成数:作物受旱减产损失量与正常产量之比。
10.1.7 绝收面积:作物颗粒无收或基本上无收的受灾面积。一般减产八成以上即认定为绝收。
10.1.8 农田水分盈缺值:农田降水量与作物需水量之差值。
10.1.9 土壤相对湿度:土壤含水量与田间持水量比值。在播种期土层厚度按20cm计,在生长期土层厚度按60cm计。
10.1.10 人饮困难率:人饮困难数与受旱区人数之比。
10.1.11 河道径流距平值:某一时段径流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径流量之比。
10.1.12 城区缺水率:城区缺水量与正常供水量之比。
10.1.13 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某一时段水源工程蓄水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蓄水量之比。
10.1.14 地下水埋深下降值:某一时段地下水埋深均值与同时段多年地下水埋深均值之差。
10.1.15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抗旱工程设施条件和实际抗旱能力情况下,针对不同等级干旱,而预先制定的抗旱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10.1.16 抗旱服务队: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10.1.17 社会抗旱组织:是由个人、联户或集体自主兴办的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其在旱情紧急时接受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10.1.18 城区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区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区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区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区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的影响。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1 本预案由区防指负责管理,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每5年对预案进行一次完善修改,并报区政府批准。
10.2.2 各镇办可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预案。
10.2.3 本预案由区防指负责解释。
10.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