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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市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市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HB-hbqzfqzfb-zfbwj--2015-0212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5〕154号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12-30 14:12

 

汉政办发〔2015〕154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省市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

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5〕3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1号)明确: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6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非行政许可事项47项,修改地方性法规后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落实省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47号)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工作衔接落实到位。对县级机关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和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等5项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区人社局(医保中心)、环保分局、水利局、卫生局等单位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做好工作落实,落实情况书面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全区各级各部门都要加强对已经取消审批事项的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明确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把这项工作与当前开展的权责清单梳理、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和非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省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非行政许可审

        批事项目录

      3.修改地方性法规后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

        批事项目录

      4.陕西省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区各单位。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