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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HB-hbqzfqzfb-zfbwj--2015-0138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5〕132号 成文日期: 2015年11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11-05 16:56

 

 

 

 

 

 

 

 

汉政办发〔2015〕132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55号),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和生态环境安全,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全区所有畜禽饲养、屠宰、运输、销售经营主体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报告当地镇政府(办事处)和畜牧兽医部门,严禁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当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及时组织收集处理,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出现病死畜禽,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出现病死畜禽,由所在地镇政府(办事处)负责收集处理。对从外流入的病死畜禽,由流入地所在镇办进行收集处理,并组织调查溯源,按法定程序作出调查处理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

三、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镇办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把所有规模养殖场户、屠宰场都纳入无害化处理体系,加快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兑现上,执行“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正常运营。鼓励社会投资建设跨行政区域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支持引进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大力推广化制、发酵等资源化利用工艺技术。在养殖密集地区要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镇办畜牧兽医站等,建设覆盖全区所有养殖户病死畜禽收集网点,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收集问题。

四、完善配套政策。区财政局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设施建设和处理成本等因素,研究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要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养殖场户或无害化处理场所。区国土分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优先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区农机、财政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将财政补助与保险相结合,会同保险公司扩大畜牧业保险覆盖范围,规范病死畜禽理赔流程,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镇办及区农业(畜牧)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教育方式,大力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提高群众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和媒体加大监督和举报力度,严防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区农业、食药、公安、环保、水利等部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固定证据后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农业(畜牧)、水利、食药、公安、环保、国土、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镇办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统一协作,扎实推进。要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