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hbqzfqzfb-zfbwj--2015-0118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5〕114号 | 成文日期: | 2015年10月09日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15-10-09 10:08 |
汉政办发〔2015〕114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汉滨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汉滨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参照《安康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滨区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区统征中心”)在汉滨行政辖区内,按照法定职能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征收、收购、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和出让等发生的资金收支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区统征中心依法将储备土地以划拨、协议和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后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出让收入的确认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款为依据。
第四条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含用地单位预付保证金、押金)由区统征中心具体负责征收,并严格按照陕西省非税收入收缴制度等相关要求,统一向土地受让人开具陕西省财政厅印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土地受让人持《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将款项全额缴入国库。
《一般缴款书》是土地受让人缴纳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唯一合法收据。
第五条 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过程中收取的保证金、押金在宗地交易完成后,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直接用于抵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缴纳的押金、保证金及时退还给缴款单位或个人。对应退预缴款项,由统征中心制发“退款通知单”,缴款人凭退款通知单到财政部门办理退款手续,财政部门审核后,符合退款条件,经主管领导审签后及时退付给缴款人。
退还或抵缴部分不予计息。
第六条 土地成交价款中含有国家税收(耕地占用税)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收入(如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的,土地受让人持统征中心出具的土地出让缴款通知书,分别到相关征收机关缴纳税、费和土地成交价款,后持完税费票证办理用地手续。
征收机关收款后应出具合法票据。
第七条 统征中心每月底与财政部门核对收入帐务,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对应收未收的,要及时清收。对于土地受让者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可以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依法组织清收;未足额缴纳出让价款,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应退未退的押金、定金、保证金要及时清退。
第三章 成本核算
第八条 实行宗地出让净收益核算制度。土地收益是指储备土地按宗地出让后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与该宗地实际成本支出的差额。
第九条 土地净收益实行“宗地”单独核算。宗地交易完成后,由区统征中心负责对该宗土地出让转让取得收入及成本进行核算,确认“宗地”净收益,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确保收益数据准确。
第十条 “宗地”土地成本是指依法征收、收购、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和出让过程中所发生的应进入宗地成本费用的全部支出。包括征迁补偿成本费用支出、土地前期开发成本费用支出、土地出让成本费用支出和征迁安置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征迁补偿成本费用支出包括:
(一)征地费:指统征中心依法征收、收购、收回土地,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
4.土地勘测定界费;
5.与征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拆迁补偿费:指拆迁所征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支付的补偿费、拆迁过渡费以及与拆迁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税费支出:指土地储备过程中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水利建设基金以及按规定缴纳征地管理费等税费。
(四)其他费用
1.征地管理协调工作经费:按宗地所签协议征地拆迁安置成本总额5%以内据实在宗地成本中列支。
(1)用于镇办协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经费;
(2)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外部环境协调支出的费用;
(3)用于聘请征地工作人员和其他非在职人员工资、外勤补贴支出,征迁工作中现场办公用房、车辆设备的租赁使用维护费及其他必要支出等。
2.宗地递延费用准备金:指用于解决已清算宗地遗留相关支出。宗地递延费用准备金按照所签协议中的征地拆迁成本总额的1%标准由财政部门计提存入财政专户。
3.利息支出:指统征中心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及拆借资金支付的利息支出。
4.其他支出:包括扶持村组发展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支出。
第十二条 土地前期开发成本费用支出。指为增加土地价值,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发生的有关费用。
(一)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指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公共设施配套支出。
(二)土地储备管理费:土地储备期间发生的埋设界桩、场地看管、维护等费用。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成本费用支出。指把储备土地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供地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
(一)勘界费:指土地出让时需对拟出让土地进行勘界所发生的费用。
(二)土地评估费:指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出让地价进行评估,按规定应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中介服务费:组织实施“招拍挂”过程中支付的委托拍卖交易服务费、公证费、资料印刷费等。
(四)应缴税费:指土地出让后按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
(五)其他费用:指由统征中心组织对所出让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清理,以及协助受让方办理土地登记和移交土地等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第十四条 征迁安置成本费用支出:是指对拆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一)安置点征地费用:指为集中安置拆迁户另行选址征收安置点土地所发生的费用。
(二)置换地征地费用:指因建设需要依法收回用地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需要进行异地置换所发生的费用。
(三)安置点规划设计费用:指委托规划设计部门对安置点进行规划设计、编制费用预算等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通平工程费用:指对安置点和置换地进行必要的通平工程,一般情况下为通给排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简称“三通一平”)所发生的费用。
(五)地勘费: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安置点进行地质勘察支付的费用。
(六)招投标交易费:指按规定办理安置点通平工程招投标,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
(七)监理费:指委托监理单位对安置点通平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支付的费用。
(八)检测费:指办理安置点通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支付的有关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与安置有关的其他费用。
安置费用依据安置人员涉及的范围,在各相关宗地中进行分摊。
第十五条 统征中心采用权责发生制按宗地进行成本核算。对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应按宗地核算要求,分别列入各宗地成本支出。对应缴税费、利息支出和其他无法确定宗地的综合性成本支出按受益宗地面积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收支预算是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实行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在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时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并按规定程序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七条 编制国有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必须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剔除相关成本税用后的净收益,由区财政局按照中、省、市文件要求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及农业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保障房资金等。
第十九条 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周转金制度。全区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信贷融资、用地单位预缴等方式建立土地储备金,专项用于全区土地收储工作。宗地交易完成后,对宗地征迁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由统征中心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结算周转金,用于土地储备周转使用。
第二十条 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对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第二十一条 根据统征中心业务特点和宗地成本核算需要,按照省市文件规定的成本内容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成本核算。会计核算应当符合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土地统征储备工作需要,实行宗地预、决算制度,分期、分宗地核算帐务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土地信息共享制度。“宗地”出让完成后,区统征中心应按规定,及时在政府信息平台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土地出让及收入征缴情况。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分别做好报表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准确,相互衔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土地收支监督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区监察、审计、国土、财政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五里工业集中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至2020年6月30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