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金融扶贫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hbqzfqzfb-zfbwj--2015-0069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5〕89号 | 成文日期: | 2015年08月0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08-03 16:02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金融扶贫创新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金融扶贫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汉滨区金融扶贫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4〕2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区金融精准扶贫工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国务院扶贫办等5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陕西省扶贫开发办等4部门《关于创新机制加强金融支持贫困户和贫困地区小微企业发展生产的意见》(陕扶办发〔2014〕62号)以及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金融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省市创新机制扎实推进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以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为出发点,以财政扶贫资金扶持为先导,以金融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撑,充分发挥政府推动、金融撬动、市场牵动、贫困户联动综合作用,实现金融机构对贫困村、贫困户金融扶贫服务全覆盖,支持参与扶贫开发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龙头企业等,致力于发展地方特色产业,激发贫困村、贫困户内生动力,实现贫困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开发式扶贫原则。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引领,通过完善金融服务,促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经济增长,自我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2.协调配合原则。加强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相互融合,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业务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推动金融支持贫困户和贫困地区参与扶贫开发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龙头企业发展生产的政策资源聚集。
3.因地制宜原则。根据不同区域的产业特点、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创新扶贫开发金融服务方式,让贫困户和贫困地区参与扶贫开发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龙头企业得到更高效、更实惠的金融服务。
4.自力更生原则。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优良传统,加大对有发展意愿、发展基础和发展潜力的贫困户的金融扶持力度,鼓励贫困户自主贷款、自主发展,对自觉带动贫困户发展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5.风险防控原则。建立贷款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三、工作目标
通过创新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不断加强金融扶贫到户力
度,有效解决贫困户、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龙头企业贷款难、额度小、担保难的问题,基本满足贫困农户的贷款需求,支持贫困村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实现贫困农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的目标。实现对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贷款条件、有劳动能力、有发展产业意愿、项目可行、信用观念良好的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扶贫贴息贷款。对一些能积极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龙头企业等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主动承担扶贫责任,自觉带动贫困户参与到产业发展之中,获得稳定的收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快贫困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区信用联社作为我区金融扶贫创新试点的承办金融机构,要在全区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办)”创建活动的基础上,针对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完善授信措施,通过改进评级方法或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授信增级。要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办法,实行“村级初评、镇办信用社审核、区信用联社核定”三级评级授信增信制度,将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与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有效对接,发放《贫困户评级授信表》,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发放《贫困户信用贷款证》,为不同信用等级贫困户提供差异化贷款服务,保证符合条件贫困户都能得到金融扶持。
(二)建立金融抵押担保机制。区财政建立扶贫贷款风险担保补偿基金,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增收产业贷款提供担保,首期筹措1000万元,今后每年递增20%,直至达到2000万元以上。金融部门按照风险担保补偿基金总额的10倍左右放大贷款额度。同时,要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产权等确权颁证工作,激活农村各类产权抵押担保属性,创新金融扶贫模式,积极为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龙头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三)加大信贷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对符合条件,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对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对贷款利率适当进行优惠,降低建档立卡贫困户融资成本,要积极开发适合贫困村、贫困户的贷款专项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管理规范、操作合规具有一定扶贫示范带动作用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龙头企业等经营组织的贷款支持力度。
(四)完善财政扶贫资金贴息体系。按照财政扶贫贴息资金年度计划“622”比例向在册贫困户、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龙头企业等在金融部门和扶贫互助协会贷款利息进行贴息。“6”即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的60%,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已脱贫的产业户发展增收产业在金融部门和扶贫互助协会5万元以下的贷款进行贴息补助,每年贴息标准为贷款额度的7%,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程序是农户申请,镇办审查,金融部门确认,扶贫部门审定,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兑付到户。“2”即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的20%,主要用于在原料、基地、劳务、流通、生产等环节带动贫困户,具有扶贫示范作用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在金融部门贷款进行贴息补助,贴息标准为贷款额度的5%,期限为一年。其中: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20户以内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对其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贷款规模进行贴息补助;带动贫困户20户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对其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贷款规模进行贴息补助。具体程序由镇办推荐,区扶贫部门审定,财政部门贴息。另一个“2”即剩余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的20%,主要对扶贫龙头企业在金融部门1000万元以下贷款利息进行贴息补助,贴息标准为贷款额度的5%,期限为一年。具体程序由龙头企业申报,区扶贫部门审定,财政部门贴息。对贷款额度在1000万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扶贫龙头企业,积极申报中省市给予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五)开展以贫困村互助协会为抓手的金融扶贫试点。按照“政府引导,扶贫搭台,银行协助,协会唱戏”的要求,在坚持互助资金协会社员制、封闭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互助资金协会的区域性融资平台作用,利用现有互助资金协会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组成的资本金作为担保基金,信用社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互助资金协会会员发放贷款。同时为互助资金协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做好相应业务的培训工作。
(六)拓宽贫困户产业增收渠道。各镇办要因地制宜,着力培植主导产业,激发贫困户创业致富热情,以市场为导向,引导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增收产业,采取“以企带村、以社带户”的方式,走“公司+合作社+农户”规模化发展路子,组织农户参与扶贫产业发展,积极延伸产业链条,提高项目成功率和项目效益,化解分散贷款风险。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金融扶贫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扶贫的副区长担任,区扶贫局、财政局、金融办和区农村信用联社等单位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制定发展规划,落实关键举措,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实现目标任务。领导小组设在区扶贫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程序。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程序。创新金融审批方式,制定金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和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吸收村民、村两委成员组建农户信用状况评议小组,提高村民对金融活动的参与度。镇办政府、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协助金融机构对贷款户进行资格审定、信用评级、贷款用途监督、贷款回收及追偿等工作。
(三)落实职责。各级扶贫部门要做好组织动员、政策协调工作,发挥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做好建立信用档案、项目咨询、项目指导、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财政部门要立足本地实际,做好扶贫贷款贴息工作。区信用联社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金融政策工具,努力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提供贷款基础利率数据。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不断增强贫困地区风险保障功能。
(四)公告公示。要将金融扶贫的有关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区扶贫局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汉滨时报等媒体公告公示贷款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
(五)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对扶贫小额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做好金融支持贫困户和贫困地区能人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龙头企业发展生产的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媒体广泛宣传金融扶贫政策和金融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好做法、好模式、好经验,通过示范带动,不断扩大金融扶贫工作成效。
附:PDF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