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中心城市禁煤区和限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QZFB-ZFBWJ--2015-0013 | 公开目录: | 区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5〕38号 | 成文日期: | 2015年04月1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04-16 07:46 |
汉政办发〔2015〕38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心城市禁煤区和限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中心城市禁煤区和限煤区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心城市禁煤区和限煤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治燃煤污染,进一步改善安康中心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安康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暨2014年工作方案》(安政办发〔2014〕9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禁煤区划定范围
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40平方公里内,即:东起关庙汉江大桥、黄洋河大桥、环城干道东段;西至傅家河东岸;南起G316(傅家河桥东至改线路环岛)、安康大道、环城干道江南段;北至高新区创新路三路、科技路、大桥北路、襄渝铁路。
二、限煤区划定范围
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160平方公里范围内除禁煤区以外的区域,即:东起石梯镇九条沟、关家镇八庙湾一线;西至西康高速公路跨月河南岸为界;南起吉河镇、县河镇、香溪洞风景名胜区南缘;北至高新区汪台、江北办李家嘴、关庙镇庙山一线。
三、禁煤区管理
(一)禁止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使用煤(石)炭和重油。
(二)禁止销售煤炭和建设存放煤炭场所。
(三)禁止新、改、扩建燃煤锅炉和经营性炉窑、大灶等。
(四)2015年,拆除现有经营性燃煤炉窑、大灶和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16年,拆除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拆除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限煤区管理
(一)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二)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
(三)禁止新、改、扩建使用煤炭、重油、油渣的工业设施,逐步减少燃煤设施的使用。
(四)2015年,拆除每小时1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16年,拆除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和粘土砖窑;2017年,拆除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五、职责分工
禁煤区、限煤区属汉滨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具体职责:
1.区发改局负责禁煤区内新、改、扩建项目的备案或审查,对使用燃煤设施的建设项目不予备案或审查。
2.区环保分局负责禁煤区内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使用燃煤设施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督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禁煤区和限煤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禁煤区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使用燃煤设施,在限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设施,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处罚款。
3.区工商局负责对禁煤区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煤炭销售、制造和存放场所经营者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并劝导其变更经营范围或变更经营地址。
4.区城管局负责制订禁煤区内煤炭销售、制造和存放场所及餐饮饭店、夜市烧烤使用煤炭炉灶的取缔计划,并督促落实。
5.区经贸局负责制订禁煤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煤企业关闭和取缔计划,并督促落实。
6.区国土分局负责制订禁煤区内机砖炉窑的关闭和取缔计划,并督促落实。
7.区质监局负责对已注册登记的燃煤锅炉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及时向区政府上报燃煤锅炉关闭名单;对禁煤区内燃煤锅炉不予办理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及在用定期检验;配合区环保分局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优质煤和燃油生产环节的质量检验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了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区政府成立中心城市禁煤区和限煤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环保、发改、质监、工商、城管、国土、经贸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由沈海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禁煤区和限煤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加强协作,确保实效。各部门要按照中心城市禁煤区和限煤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加强协作配合,实行联合执法,做到监管措施上联动共管,执法监督上各负其责,不推诿扯皮,确保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开展禁煤区和限煤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度及质量情况每月定期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效果差的部门要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定期开展经验交流,确保禁限煤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六进”活动,切实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树立先进典型,公开曝光并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影响大气质量的行为,引导教育群众自觉保护大气环境,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响应、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