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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文件名称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索引号 公开目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14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7-06-14 08:12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 咨询电话 0915-3203897
责任单位 固定资产投资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5-3213536
办事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 安康市汉滨区五星街38号
申报条件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办理材料 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规定资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的;(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三)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五)国家和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未经审核自行招标的;(六)采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的;(七)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而未进行的;(八)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的;(九)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无标底招标而未采用的。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一)招标代理机构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的;(二)招标人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未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库中产生的;(四)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未从省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中产生的;(五)招标人未将招标方案按规定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的;(六)招标文件降低国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的;(七)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定时限的。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二)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费用超过编制印刷成本的;(三)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的。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期间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招标项目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纪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