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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索引号: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7-06-14 08:11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未知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 咨询电话 0915-3210263
责任单位 能基和环资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5-3213536
办事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 安康市汉滨区五星街38号 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办理材料 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规定资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39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以下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离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