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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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7-04-17 08:56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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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鼓励投资和企业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7〕77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鼓励投资和企业发展

扶持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鼓励投资和企业发展扶持措施已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3

汉滨区鼓励投资和企业发展扶持措施

 

加快实现汉滨区追赶超越、引领发展的战略目标,依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稳增长促投资十七条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16〕39号)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6〕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鼓励投资和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强化财政引导

1.加大财政扶持。设立汉滨区年度产业发展基金,50%用于无偿支持工业、农业、林业的技术改造、基地建设、品牌培育和企业壮大,50%作为工业产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和创投基金参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科技局)

2.低融资成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市、财信担保取得各类贷款的,两年内担保费用按照原标准降低0.5个百分点的费率收取;市、财信担保的工业企业贷款项目,银行利率上浮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政府出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过桥费”不得高于1%。(责任单位:财政局、金融办

3.增规模工业贷款贴息。对年内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年度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补助。全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区经贸局

4.税奖励。对当年缴纳税额增量10万元以上,且增速在15%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5.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对进入安康市劳动密集型产业目录的劳动密集型重点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增用工200人以上的新建或技改扩能项目,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增用工100人以上的新建或技改扩能项目,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贷款贴息贷款贴息部分区级财政承担50%,另50%由区人社局向市局申报争取。对自主贷款300万元以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且用工达到规定条件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二、增添发展动力

6.四上规模企业奖励。对当年新增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上批发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对当年新增成长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上批发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责任单位:区经贸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

7.入园优惠。凡入驻五里工业集中区的企业,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和劳动用工规模的享受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一年免、两年减、三年征政策。(责任单位:五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经贸局、区财政局)

8.做大做强建筑及房地产业。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市政等专业承包领域拓展。按注册级次,对新晋升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奖励50 万元;对新晋升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奖励20 万元。(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9.推进军地协作。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试点,对通过竞标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按实际科研项目经费的20%、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给予补助;对取得军贸出口生产任务的,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财政局)

10.劳动用工补助。对符合劳动用工示范企业标准,自行承担培训任务的企业,安排享受每人800元的全员补贴;企业吸收困难职工达到30%以上,安排享受3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企业聘用的见习大学生,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补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经贸局)

  11.企业扶贫支持。凡在本区属政策支持范围内的已建成产业园区和企业(经济组织),与贫困户签订了1年以上用工协议、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水平、每年实际支付贫困户工资不少于8个月、安置贫困群众10人以上的企业,在没有享受(扶贫)贷款贴息的情况下,可享受不超过1万元/人的岗位保障基金。合同期间保障基金由企业无偿使用,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签合同的,保障基金一次退还。(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扶贫局)

12.优先采购地方企业产品。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对本地企业能够提供的同质产品必须与外地企业同类产品一道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地产名优特色产品。(责任单位: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局、区教体局、区经贸局)

三、支持创新发展

13.建立投资基金。组建总额500万元的汉滨循环经济产业科技投资基金,主要投向富硒食品、新型材料、生物医药、清洁能源、装备织造等产业的优势科技企业及众创空间转化项目,用于创新型优质企业的股权投资,进一步增强我区优势特色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循环经济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4.科技创新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3万元科研资金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省级各类创新平台,当年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被批准为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给予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15.科研专利奖励。规上统计企业年度R&D(研发经费)投入100万元以上,经认定给予R&D经费投入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年度5件以上的,分别奖补1万元、0.5万元、0.15万元;通过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国外授权的,每件专利奖补2万元;经认定的区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奖补5万元;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6.创品牌奖励。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安康市特色品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陕西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17.上市融资鼓励。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A股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交易板挂牌成功实现融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金融办、区财政局)

18.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进城务工人员及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区财政每年每10万人安排不少于60万元的就业配套资金,设立就业创业基金,用于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一次性开业补贴、启动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项目。加大创业贷款扶持,个体户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企业50万元,高校毕业生20万元,贷款期限延长至3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四、减轻企业负担

19.减轻税费负担。全面实施“营改增”,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将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清单制定,全面落实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区经贸局)

20.控制用工成本。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并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将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企业改为建设单位缴纳,对本行政区域内连续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不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21.降低物流成本。将物流企业的房屋租赁费、过路过桥费和保险费等,按规定纳入物流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

22.降低用地成本。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可分期缴纳,对符合支持方向的工业用地按最低价执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

五、优化发展服务

23.简化审批程序。将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类不得设置前置条件,核准类实行并联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及必要的环评作为前置条件并按期办结,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四项基本审批原则上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国土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

24.依法保障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权, 慎用证据保全、扣押财产、没收财物或责令停业措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肃整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

25.强化环境保障。开展企业发展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执法程序管理,严控行政执法检查,重拳打击五霸行为,依法整治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周边环境,严厉打击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法行为。(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上述政策适用范围为招商引资企业、在外成功人士返乡投资、本地企业(含社会机构和团体),五里工业集中区入园企业优先享受。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