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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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5-07-15 14:41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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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未知

关于印发汉滨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5〕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汉滨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汉滨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文资〔2013〕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项目,是指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按照区政府全区文化改革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成立汉滨区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广局,负责项目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等日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文广局负责专项资金计划安排、资料审查等指导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区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

  1.对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予以支持。规模以上文化产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1)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

  (2)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零售业;

  (3)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服务业。

  2.对文化企业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3.对区级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区政府文化改革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单位)建设、地方文化产业特色项目、行业引导项目、新兴业态项目、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金融、担保、保险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境、开拓国内市场予以支持。

 (七)文化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予以资金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适当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五)文化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报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国统字〔2012〕63号)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大类:

    (一)新闻出版发行服务。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三)文化艺术服务。

    (四)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五)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六)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七)工艺美术品的生产。

    (八)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

    (九)文化用品的生产。

    (十)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

     第九条 区文广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每年10月份前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计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申报。项目申请人为在汉滨区境内设立的文化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等。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原件核对后退回项目申请人,复印件留存做为申报资料备查。

5、窗体顶端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各申报单位应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区级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区财政单列的区级企业和民营文化企业,直接向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区级各部门归口管理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三条 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

   (三)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

   (四)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

   (五)有关资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六)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区直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组织复核。

  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核后,区财政局、区文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根据年度项目专项资金规模和评审结果,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纳入全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区文广局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文广局、区财政局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告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文广局、区财政局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

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至2020年 3 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