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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招投标代理和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切实做好招投标代理和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公开目录: 城乡建设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5-12-10 09:52

 

汉政办发〔2015〕147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招投标代理和限额以下国有投资

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我区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规范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投标代理机构监管制度,规范招投标代理行为。

(一)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公开和信用制度。凡是进入汉滨城乡建设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在陕西省建筑业管理服务平台上按要求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注册人员信息,并积极参与汉滨区建设市场相关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取得A级评定等级后,方可开展从业活动。

(二)建立公开、透明的招标代理机构优选制度。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应由建设业主在汉滨城乡建设招投标服务中心从获得A级信用等级,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报名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确定(抽取办法由区住建局另行制定)。

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由投资业主自行确定,业主对选择的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制度。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活动的动态考核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挂靠、借用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出借、买卖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严肃处理,并按照《陕西省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相关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目录》等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同时降低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等级。

(四)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制度。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以行业公约的形式,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坚持的执业原则、具备的执业素质和条件,以及违背公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有效遏制代理机构低价竞争、乱收费、场外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切实做好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

(一)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主要指在汉滨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占主导地位,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必须在汉滨城乡建设招投标服务中心从获得汉滨区建筑行业相关企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包含A级)信用等级,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报名企业中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商(抽取办法由区住建局另行制定)。

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是指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三)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完成交易工作后,建设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四)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的交易办法在汉滨城乡建设招投标服务中心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也可根据“信息公开、集体研究、纪检监督”的原则自行确定承包商。同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此类工程不需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五)凡按照本通知要求应该进场交易的不进场交易,招标单位所确定的承包商一律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依据《建筑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