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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索引号 公开目录: 房屋拆迁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14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6-03-14 18:18

 

 

汉政字〔201616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安康中心城市西坝堤防及棚户区改造建设需要,汉滨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汉政字〔201615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将征收决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安康中心城市西坝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起金川门沿外环路以西,西至汉江三桥南桥头以东,南起西坝路以北沿西关小学、地质队南围墙至巴山西路安置点及木材加工厂以北,北至汉江南岸区域村居民房屋。具体征收范围和面积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市政府批转《安康城西坝棚户区综合改造(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安政办发〔2015〕149号)文件执行。

四、征收部门:汉滨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汉滨区老城办事处、新城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工作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1231日止。 

七、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截止:2016年915,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安康城西坝棚户区综合改造(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老城办金川街18号,联系电话:3226919征收工作举报电话:8169002。

九、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书》(汉政字〔2016〕15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又不搬迁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特此公告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6年31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0日印发